标题:关于合伙人的那点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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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读书日更Day185-《民法典》
001 关于合伙人
民法典 第二十七章
第九百七十条 合伙人就合伙事务做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个人理解:关于合伙人的这一条 我首先想到的就是前一阵看的书里提到的,罗辑思维的脱不花与合伙人罗胖他们的故事,因为他们是三个人合伙,定了这么一条规定,就是如果有任何两个人同时觉得另一个人 不能继续为团队提供价值了,这个人就必须得走,当然会给他对应的价值补偿,但是补偿后,团队后面的发展就和他没关系了。
我觉得合伙这事其实挺难的,因为每个人的想法不同,诉求不同,技能特长都不同,真的合伙了,有的事可能不太好表达清楚,那么一旦出现点问题,就很容易闹矛盾,所以能合伙干出一番事业的人都不容易。脱不花他们也都是一路打拼过来的人,肯定知道合伙的不易,所以用这一条 即是互相信任,又是互相约束,挺好的。
002 今日感悟
合伙人的事我还想到了关于新东方的俞敏洪和海底捞张勇的故事。
新东方本来是3个人创业,后来企业上市了,但是随着公司的壮大与业务的不断拓展,合伙人之间的利益分歧越来越大,后来的结果就是一起创业的王、徐离开了,俞敏洪独掌大权。
海底捞也是相似的故事,不过相对好一些的是,这两家公司的合伙人都能平静的接受这个结果,而不是斗来斗去。
总之提到这里只是想说,合伙这事真的不容易,如果想合伙开公司,要多考虑考虑自己,也考虑考虑他人。
当然如果不太明白合伙的相关权利和关系,建议把《民法典》关于这部分的内容先读一读,以避免踩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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