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健:全球商业本质发生了什么变化:再议《电子商务法》升级为《数字经济法》
王健/文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
最近,我们注意到,阿里巴巴创始人马云提出,应该将目前审议的《电子商务法》提升为《数字经济法》。我觉得,出自中国最大电子商务平台的创业经历和商业发展的直觉,马云在为未来全球商业格局和创建中国国家竞争优势道出了关键。
众所周知,中国电子商务飞速发展,带动了出口,带动了就业,带动了制造业的升级,给全球中小企业和消费者带来了机遇,当然也给全球市场和政府监管带来了挑战。
网络和信息技术的深度应用,以及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带来了数字经济,也使数字经济这个名词成为经济增长的代名词。这个转变,意味着全球市场正在发生转型,而转型的背景就是现代网络和信息技术应用带来的市场环境的突变。
市场环境的突变就如同人类生态环境的变化一样,它带来物种变化,也就是商业模式的变化,进而使得市场格局发生改变。有些物种适应不了生态环境的突变,有些要快速进化和适应,甚至市场生态环境的突变又会引发新物种的出现。而这些商业物种就是新的商业模式,它们也是市场主体,即生产关系的承载者。
由于市场生态的突变、市场格局的变化,必然会让市场中各主体的反应是大不一样。不同的市场主体往往会站在各自的立场和角度,带来很多不同认识和观点,进而观点冲突,利益冲突,以及思想交锋等都会出现。
立法就是一个通过合法的程序达成共识的过程。立法者当然要站在社会发展的大趋势上,为未来的社会和商业发展制订规则,而这个规则肯定是具有前瞻性地促进社会进步,协调社会和市场的冲突和矛盾。从全世界看,立法已经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制度设计。
此次,《数字经济法》的提出,恰恰就是应该考虑社会和全球市场转型的大背景,考虑到中国发展数字经济,建立国家竞争优势,以至影响未来全球商业格局的角度来进行制度设计。
经过多年的观察、研究和体会,我们认为,数字经济虽然与工业经济共存,但是经济的本质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也许很多人会质疑,如果我们制订《数字经济法》,那岂不是在历史上应该出现《工业经济法》,而怎么没有出现呢?
如果我们看商业社会发展的历史,在社会生产力飞速进步的同时,特别是工业革命以后,市场生态的变革往往带来的是社会的动荡、冲突的激化,甚至出现战争。这都是因为生产关系不能适应生产力发展带来的结果。而如今,人类社会更是吸取了历史的教训,用制度设计和规则的调整来改进社会生产关系。
全球市场格局正在发生根本变化,中国的改革开放、制度创新恰恰反映的就是生产关系的调整不断适应生产力发展和进步。中国社会的进步恰恰就是需要不断地改革和创新。而近年来中国社会生产力的提升明显,中国的商业社会转型更需要一部具有前瞻性的法律来保障我们的社会发展能够沿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进步。
进入数字经济发展阶段,现代网络和信息技术深度应用已经超乎想象地提升了生产效率和市场效率,我们认为商业本质发生了如下变化:
第一,数据成为商业价值创造的来源
价值创造方式体现了经济形态的本质。而数字经济的本质就在于价值创造的来源是数据,而不是工业实物产品。数字资产和数字资产是建立在数据基础上的直接形态和产出,体现出了新的价值创造规律。它颠覆了传统工业社会市场的价值创造规律。
第二,第三方平台成为特殊的市场主体
市场主体的变化也充分体现了数字经济本身的本质变化。主导数字经济发展的市场新物种,即新商业模式创新层出不穷,不同层面的第三方平台出现,例如社交平台、市场平台、共享平台、行业平台等在经济发展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颠覆了传统工业社会市场主体的属性。第三方平台具有特殊的市场属性。而它们却没有被正确认识和被法律制度的认可。
第三,市场出现整合效应
随着网络和信息技术的深度应用,市场客体,诸如实物产品往往都是与网络和数据服务进行整合,数字化服务与实物产品的界限正在被打破。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的整合应用更是打破了传统的产品界限。另外,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商业应用还带来了网络虚拟市场,它既平行于传统的实体市场,也与实体市场相互交织与相互整合。因为,消费者时刻都游离在两个市场之间。这颠覆了传统工业社会的市场结构、市场管理方式,以至于出现市场新治理方式。
人类社会发展至此,我们应该看出,数字经济已初露端倪,商业本质正在发生本质变化。然而,我们还没有法律制度系统地体现这些数字经济的本质变化,更没有具有前瞻性地创造满足数字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虽然《电子商务法》的起草开启了走向数字经济的大门,但是,我们的立法和制度设计的讨论还远远没有真正触及数字经济的本质。
最近几年,中国社会发展在国际国内遇到的各种阻力和冲突,甚至在各种市场问题方面的争论实际上已经反映出社会生产关系的调整和变化。希望我们讨论《数字经济法》能够站在国家利益和全球市场转型的角度,达成共识,对社会进步起到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