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著作权法》第19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本题中由于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没有约定,著作权应属于受托人,即使包装盒是一个合法作品,著作权也不属于委托人甲,而属于乙。所以,A项错误。
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五项规定,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另外,根据《著作权法》第53条第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作品的,构成侵权行为,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中,乙在设计、制作包装盒的过程中,未经丙许可复制了丙的画《翠竹》作为背景图案,显然侵害了丙的复制权,故B项正确。
根据《著作权法》第53条第一项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故本题中甲公司对乙公司的侵权行为不知情,仍构成善意侵权,但可以免除承担赔偿责任,故C项正确。
根据《专利法》第23条第三款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由于包装盒是侵害了丙的在先著作权的违法制品,因此包装盒不是一个合法的发明创造,不会获得专利,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