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1款第1句:“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的。”这是本罪的基本罪状,规定了本罪的实行行为。第1款第2句:“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这是本罪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因此,A项说法正确。该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是本罪的基本规定,适用于后面的第2、3、4款。也即,实施后面3款时,又有侮辱情节的,应从重处罚。因此,C项说法错误。
(2)第2款第1句:“致人重伤、死亡”。这是本罪的结果加重犯,也即非法拘禁罪(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根据结果加重犯的基本原理,导致加重结果的“因”是本罪的实行行为。判断本罪的实行行为,可根据“行为与故意或目的同时存在原则”。因此,B项说法正确。
(3)第2款第2句:“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这是法律拟制来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导致伤残、死亡结果的“因”不能是非法拘禁罪的实行行为,否则就构成结果加重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死亡”。这里的“因”只能是非法拘禁罪的实行行为之外的暴力行为。例如,甲将乙捆绑,乙辱骂甲,甲用棍棒教训乙,不慎导致乙死亡。甲用棍棒教训乙的行为,目的不是为了拘禁乙,而是泄愤,因此不是非法拘禁罪的实行行为,该暴力行为过失致人死亡,应拟制为故意杀人罪。因此,D项说法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