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日常经济生活中,经常遇到这样的事:一方会先付一笔钱给对方,在交易不能继续进行下去时产生了纠纷,付钱的一方会让对方退双倍的款,接受款项一方不愿退。
那该笔先付的款是什么性质呢?是“定金”还是“订金”呢?让我们来看一下这个案例。
一、案例简介
2017年3月,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车辆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合同上写的“预付定金6万元”付了“定金”。结果,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履行合同,甲公司要求乙公司退回双倍的款项12万。而乙公司称双方签合同之前协商好是预付款只愿意退6万。协商不成,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乙公司双倍返回“定金”,合计12万元。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合同书写的是“定金”,而不是“订金”,乙公司违约在先,根据“定金罚则”判定乙公司退回“定金”12万元。
二、“定金”与“订金”概述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之前,按照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预先付给对方当事人一定的金钱,以此作为合同履行的担保。“定金”属于法律概念。
《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也作了同样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属于预付款性质,卖方违约,买方无权要求其双倍返回,只能得到原款;如果买方决定不购买,卖方应将“订金”全部退回。但如果买方超过规定期限才决定不购买,这笔“订金”就作为对卖方的赔偿。
因此,“订金”也被称为“认购金”“诚意金”。“订金”不属于法律概念。
三、“定金”与“订金”区别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约;
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构成对主合同的违约。
2、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3、“定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担保法》就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4、“定金”具有担保性质,会适用“定金罚则”;而“订金”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
由于“定金”和“订金”在我们日常经济活动中经常出现,虽只有一字之差,但带来的后果却不相同,正如上述案例中如果合同中书写的是“订金”,那乙公司也只返还甲公司六万元,而不会多给了甲公司六万元。
因此,在我们日常的经济活动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一字之差的“定金”和“订金”,避免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