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觉晓法考小案例《民法部分》

1

民法典193条: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的性质属于“效力强制性规定”,任何对诉讼时效的约定、事先放弃等都是无效的。

不能,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才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规定,所以法院应当受理。

2

诉讼时效:首先,掌握诉讼时效抗辩权行使的限制,关键在于把握“能不让诉讼时效抗辩权适用就尽量让其不适用”的原则。

因此,其行使有以下限制:

(1)时效抗辩权必须当事人主张,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 原则上只让时效抗辩在一审期间适用,若有新证据才能在二审期间主张

最后,债权人事后可以放弃时效利益: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自愿履行或虽未自愿履行但已作出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的,视为放弃时效利益,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注意:当事人对诉讼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且此时并非诉讼时效中断,而是属于一个新的单方允诺之债

不予支持,但如果A公司与B公司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3

合同效力不受影响。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

首先,需要重点理解物权区分原则的根源在于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原则:

(1)负担行为,又称债权行为,因为该行为以发生债权债务为效力。

(2)处分行为,即以发生物权变动为其效力的行为。

基于此,我们便可以理解物权处分原则的核心: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不影响。A公司销售房屋属于无权处分,但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4

基于区分原则,未办理登记的,不影响甲和乙合同的效力。

归属于丙。虽然甲与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后囿于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担甲仍然属于有权处分,丙完成登记。

5

占有改定,陈某取得小花、小白、小黄的所有权。

钱某拥有宠物狗大牛的所有权,陈某拥有宠物狗小花、小白、小黄的所有权。

2017年7月1日,张某与钱某签订买卖合同成立,又约定由张某就需负责照顾保管大妞,已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交付。

宠物狗大妞下的3只小狗为天然孳息,应当归所有权人钱某所有。张某将宠物狗小花、小白、小黄转让给陈某属于无权处分,陈某善意取得这三只狗的所有权。

本案:钱某占有改定取得了大妞,三只小狗属于天然孳息,归属于钱某,张某无权处分,陈某善意取得三只小狗。

6

没有登记、已经支付了全部价款,占有,可以对抗。

《物权编的解释》6条:转让人转让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民法典225条“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你定的除外。

能,虽未办理过户登记,但是买方乙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占有了A车,可以对抗卖方甲的债权人丙。

7

具备设立质权的合意。丁为善意,质押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不要求转让价格合理,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民法典》311条:无权处分人处分动产或者动产,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①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为善意;②以合理价格转让;③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429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已设立。陈某已通过指示交付的方式取得了C家用轿车的所有权,甲擅自将该车设定质押构成无权处分,甲、丁之间具备设立质权的合意,即对于甲抵押和出卖C家用轿车不知情,因质押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不要求合理价格转让,因此符合质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丁的质权设立。

8

买卖合同有效,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有效,苏明明擅自出卖谷玲玲财产,属于无权处分,但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构成无权处分,善意取得。

能。苏明明属于无权处分,徐桃桃善意取得所有权。

9

不成立。甲市第一公办幼儿园作为公益法人不能担任保证人,该担保合同无效。幼儿园明知自己不能作为保证人仍然提供担保,对此有过错,而债权人民治幼儿园作为公益法人,仍然接受其担保,也具有过错,担保合同无效,而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理由不成立,公益,不能作为保证人,幼儿园有过错,债权人有过错,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不应超过王某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

10

顺达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减轻郑某债务,仍应承担。

不成立。某行王县支行于正某未经担保人顺达公司的书面同意,减轻债务,顺达公司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11

该约定无效。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吴某与周某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约定属于流押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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