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面对仇恨,选择原谅还是不原谅,有时候并不取决于自己,往往取决于伤害你的那个人。
时间不会让我们原谅施害者,施害者的悔改和道歉才会。
老师对一个人影响很大。遇到一位好的老师,或许你人生的轨迹都会变得不同,而遇到一位不称职的老师,人生很可能会埋上阴霾。
古语云“为人师表”。我国对老师的尊重由来已久,整个社会对老师这个职业的认可度也非常高。但这并不意味着老师就可以体罚学生。
《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分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及社会保护。纳入学校保护范围的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关于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等法定义务规定,除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外,主要还有《学生伤害校园事故处理办法》中的第九条所规定的十二种情形。该条第九款规定:“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有学校承担相应责任。”
如果出现老师体罚的现象,及时向父母反映,向校方反映很重要。老师体罚学生是明确的违法行为,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教职员工不得体罚或变现体罚学生,既是学校保护未成年学生的法定义务范畴,也是属于学校对教职员工的管理范畴。
当然,老师不能打你,你也不能打老师,法律不允许你伤害他人,法律同样不会干涉你恨一个人和不原谅一个人的权利。
如果这位老师当真配不上“老师”二字,你当然可以在合法的前提下穷尽你的手段去释放你的恨意。可以投诉,可以埋怨,可以在他需要帮助时选择袖手旁观,但如果违法了法律规定,法律还是会制止你的行为。
我可以理解心中的恨意,但我不愿把这恨意扩大开来。
武侠小说里的“冤冤相报何时了”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以上是站在现有教育体制阳光下的说法,专家的说法,没有教学一线经历的人的说法。
以下,我谈谈一些我自己的看法。
首先,申明一点,阳光照不到的地方未必就是黑暗。
其次,给新生儿补钙,只需抱到户外,有无阳光都可以补钙,隔着玻璃,圈在室内,是补不了钙的。
第三,前几年,因为职业的特殊性,一些亲友出于信任,把孩子交给了我,带着上学,除极其不争气的屈指可数的两三个,现在发展的都不错。成器的这部分里,有被我当成重点修理对象重点区别对待,提前就说好,要么别犯错,要犯错就做好在大庭广众之下出丑的准备,细节不说了,有几个表弟至今见了我,都毕恭毕敬的瑟瑟发抖。
第四,谁也不愿意为了管教别人的孩子而给自己惹一身骚,学生挑衅顶撞,家长胡搅蛮缠,领导置身事外,同事幸灾乐祸,家人担惊受怕,自己苦不堪言,这就是不能管不敢管不想管的现状,更是师道尊严的沦丧,最是教育制度的悲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