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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理当然之极
《大学章句》中,朱子点明“至善”是“事理当然之极也”。短短七个字,就将“至善”之意解释清楚,在此,我们逐字加以讨论。
先看“事理”二字,《大学章句》中,我们可以在“止于至善”前后看到朱子对于“事理”的两条相关阐述。其一在朱子释“明德”时,朱子认为“明德者,人之所以得乎天而虚灵不昧,以具众理而应万事者也。”本句之中,朱子直接点明“理”这样的一个东西,是要去“应万事”的。其二在朱子释“致知在格物”时,朱子说“物,犹“事”也。穷至事物之理,欲其极处无不到也。”因此,这个“事理”是通过“格物”而求得的。两句相对理解,我们可以得知“事理”,是通过格物而求得,又要用它去接应万事。
我们接着看“当然”。当然,直接理解就是“应当这样”“应该这样”的意思。作为“应当”“应该”的“当然”,是在价值判断层面上而存在的。粗读《大学》时,稍有不慎,即易陷入对于“至善”的争论与诡辩之中,读到“当然”二字,则有所质疑,此处也可见得朱子用字之精微。正因为“当然”,所以至善层面上的事,是所有人所应当做的,应该做的。它是道理意义上事,是一件“理必如此”的事。不论是否能做到,而是 应当去做,应该去做 的责任天然就在那里,无所逃遁。如果一定要追问“至善”在现实意义上能否做得到,《大学或问》中两条解释可以说明这个问题。
在此列举如下:
“曰:夫子非不明德,其历诸国,岂不欲春秋之民皆止于至善?到他不从,圣人也无可奈何。”,曰:“若使圣人得位,则必须绥来动和。”又云:“此是说理,理必须是如此。且如‘致中和,天地位,万物育’。然尧有九年之水,想有多少不育之物。大德必得名位禄寿,也岂个个如此?只是理必如此。”胡泳。
问:“切磋琢磨,是学者事,而‘盛德至善’,《或问》乃指圣人言之,何也?”曰:“后面说得来大,非圣人不能……”
从“当然”二字出发,我们可以明了,“至善”是确然是一件极大的事情,是非圣人不能的事情。而此处的圣人也是道理意义上的圣人。对于诸学者,“至善”之事须得“如切如磋”“如琢如磨”,一节一节做下去。道理上当作,必须做,而事实层面上是否做得到,却是无需去纠缠的事情。因为在这里,真正重要的是其“当然”性,是“理当去做”。因而,我们追求的实际上并非是那个所谓完美的结果,而是做的行动,做的过程。求当然不求完美,即是此意,理必如此而已。
最后是一个“极”字,《朱子语类》之中关于“极”这个意义的阐述颇多,其中比较值得讨论的主要有以下几条:
至善,只是十分是处。贺孙。以下止至善。
凡曰善者,固是好。然方是好事,未是极好处。必到极处,便是道理十分尽头,无一毫不尽,故曰至善。僩。
至善是极好处。且如孝:冬温夏凊,昏定晨省,虽然是孝底事,然须是能“听于无声,视于无形”,方始是尽得所谓孝。履孙。
至善是個最好处。若十件事做得九件是,一件不尽,亦不是至善。震。
在这里,朱子强调“极”字需无一毫不尽,无一件不尽,要把十分全部做到。正因为此处的界定,使得“至善”地位极高。
从以上诸般讨论回到“至善”上,我们可以概括出,作为“事理当然之极”的“至善”,绝非是单独以纯粹的道理而存在的,它与普通的一个一个的事理一样,都是要“应万事”的。尽管“至善”是十分事,是一件“极”的事情,但是由于“至善”又只是“当然” 的,“理必如此而已”,因而学者求“至善”重在做的过程,接受“当然”的召唤而做,不论接应万事的结果如何。
二、必至于是而不迁
当“至善”得到阐明,我们就可以回过来讨论“止” 的含义。《大学章句》中,朱子解“止”字,说“止者,必至於是而不遷之意”。这里的“是”即是“至善”,然而“至善”的具体标准又因行事之人的职分之不同而不同。《大学章句序》中,朱子谈到“其学者焉,无不有以只其性分之所固有,职分之所当为,而各俛焉以尽其力。”可见,尽力的方向必然是职分之所在,如果用错了方向,则难免失于偏颇。
一方面,由于人身上兼具多重职分,当其在面对不同的事时,身上呈现的职分也就不同,因而这些事件本身会带给人以不同的召唤。为人臣当止于敬,为人子当止于孝,为人父当止于慈….当具体做敬,做孝,做慈的时候,至善的标准都是不同的。在《语类》中朱子做了这样的论述“如‘为人君,此于仁’,固是一個仁,然仁亦多般,须是随处看。如这事合当如此,是仁;那一事又合当如彼,亦是仁。若不理会,只管执一,便成一边去。如‘为人臣,止于敬’,敬亦有多少般,不可只道擎跽曲拳便是敬。如尽忠不欺,陈善闭邪,纳君无过之地,皆是敬,皆当理会。若只执一,亦成一边去,安得谓之至!”也就是说,朱子认为唯有“随处看”,依事而变,才能让“至善”的具体实现不至于“执一而去”。
另一方面,当不同的人面对同一件事时,由于每个人在此时所担负的职分之不同,职分对每个人的要求也就不同。因此,每个人所要做到的至善也是不同的。如果我和君主共同面对一件事,而我以臣子身份,做了君主当做的事情,哪怕做得很好,也是超过了我所当止之善。朱子“各止其所而行其所止之道”,即是此意。
从“止”字之中,“至善”的意义进一步得到阐明,“事理当然之极”的“当然”具体到个人就是由职分之不同而界定出来的。因而“至善”之中,包含着“万物庶事莫不各有其所”“物之各有所止”的意味在。
“至善”境界既至,就必要止于是而不迁。《传》中引“《诗》云:‘邦畿千里,惟民所止。’《诗》云:‘缗蛮黄鸟,止于丘隅。’”即是为了说明,“物之各有所止”,人与鸟都要止其所当止之处。而经之三章曰“物有本末,事有终始,知所先后,则近道矣。”本、末、先、后均有其所当在的位置,知其先后,也就是知其当止之处。能做到这个地步,也就近“道”、近“至善”了。“物必有则……万物庶事莫不各有其所,得其所则安,失其所则悖。”倘若不能止于其所,不至或超过都会悖而不安。当我们为“职分之所当为”的事情的时候,这些当为之事也塑造了我们自身,使我们成为我们所应当成为之人。而当我们不能至于此,或不能止于此之时,我们的行为本身就与我们自己天然所具备的职分相违背,形成内在冲突,不安之感自然而生。
编辑于 2016-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