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数据时代,税务机关将依托“金税四期”建设,打造“无风险不打扰、有违法要追究、全过程强智控”的税务执法新体系。税务监控手段与预警评估系统功能日渐强大。
近日,就有朋友反映,申报残保金时,系统提示风险:202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的工资总额和人数与本次残保金申报的工资总额和人数不一致。
据此,我们来比较比较企业所得税和残保金的工资总额和人数的关系。
依据财税[2015]72号的规定:残疾人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2023年申报的残保金主要的计算数据源于2022年度的企业职工人数、安排残疾人人数和工资总额。相关的申报表如下:

残保金申报文章:残保金申报启动,个体户不属于征收范围
那么,《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中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就一定要和202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时申报的完全一致吗?

一、职工人数

从上表的对比可见,还是些差异的:
1、企业所得税的从业人数包括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而残保金的人数中,首先,劳务派遣人员是属于派出方的,其次、以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人员归属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确定归属,这也可能存在口径差异。
所以在人数统计方面,企业所得税口径的人数和残保金的职工人数就存在差异。
2、退休返聘人员无法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即无法与企业建立劳动关。因此,企业所得税和残保金的职工人数应均不包含退休返聘人员。
3、财税[2015]72号中对于职工人数的换算,并没有说的很清楚,实务中,各地税务机关的口径有些差别,但基本以“全年在职职工人数总和除以12”来确定,与企业所得税申报中的季度平均还是有些差异。

二、工资总额


从上述对比政策可见,双方关于工资总额的认定口径是差不多的。
但是,如果有特殊情况或者特殊人员,还是有一定的差异。
残保金中虽多列了不含“公车改革补贴”,但在所得税口径上,“公车改革补贴”属于福利费范畴(货币形式支出的也计入了工资总额)。
企业有特殊人员,举例如下:
1、劳务派遣人员: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而残保金中,笔者认为应该与劳务派遣的人数计入哪保持一致。即如果劳务派遣员工的人数计入用工单位,则工资总额应该在用工单位的工资总额中包含;反之,应全部不在用工单位包含,而计入派遣单位的人数和工资总额。
2、返聘离退休人员: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而返聘离退休人员无法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则不应纳入残保金的工资总额基数。

三、注意事项
从目前的政策来看,残保金申报的人数和工资总额和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的人数和工资总额,在不存在返聘离退休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等特殊人员情况下,应该是相差不大的,预计有小额差异时,系统也不会提示风险。
如果系统提示了风险,建议按照本文的分析,自查一下本企业填报的数据是否和规定的政策一致,如果数据正确,即便提示风险,笔者认为也可以直接申报,并做好和税务人员解释的准备。
很多人问是否可以直接取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工资总额的数据作为残保金申报基数,个人认为在没有特殊人员、特殊情况下,其实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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