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接上文,要讨论工伤法律风险这个问题,我们首先必须对工伤的定义有一个初步的认知,作者相信有些企业在真正发生工伤以前并不了解到底什么叫工伤,真的只是“工作时的伤害”吗?
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对于工伤的定义是:
(以下内容节选自《工伤保险条例》)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对于工伤的定义只有这些吗?并不是,还有三种视同工伤的情况。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以上便是工伤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