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张完整的借条应该有哪些内容?
1、出具借条时,应明确说明:(1)借款人与贷款人/出借人;(2)借款数额;(3)借款用途;(4)借款利息【注: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如未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视为没有利息】;(5)借款期限;(6)出借方式(现金或转账);(7)返还本金及支付利息的期限等。
2、借条中的措辞应表达明确,应避免出现有歧义或模棱两可的词语。如“现还欠款x元”就有2种不一样的理解。
3、关于利率的约定,建议采用百分数和阿拉伯数字表达。
4、给贷款人的建议,为方便后续追讨债权,建议在借条中明确争议解决方式(即诉讼/仲裁、管辖法院等)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如律师费、诉讼费等)由借款人承担。
5、如签署打印好的格式文本,双方签字前,应将格式文本的空白处全部填写或将不适用条款划去,避免出现签名前仍有空白内容。
《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第二次修正) 》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借条》与《欠条》有什么区别?
1、法律关系不同。借条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欠条往往是对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该债权债务关系不一定是借贷关系。
2、诉讼时效不同。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贷款人可随时要求借款人请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借条效力最长可达20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一般要求权利人应在欠条出具之日起3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五条: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典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不适用延长的规定。该条第二款规定的二十年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三、能否以买卖合同作为借贷合同的担保?
以买卖合同作为借贷合同担保的,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偿还借款的,出借人主张履行买卖合同,人民法院将按民间借贷关系审理。如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仍未履行金钱债务的,出借人可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第二次修正) 》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者补偿。
《民法典》
第四百零一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参考文件:厦⻔市律师协会⺠事专业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律师办案实务问答》,2024年3月19日,网页链接:https://www.xmls.cn/Details.aspx?c=2F5AB5A3978B34FE51363C1E9B35EDE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