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渝华美商标纠纷:上海商标律师剖析字号与商标权益纷争

案件事实:商标纷争的复杂背景

在商业的舞台上,商标与字号的权益之争犹如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成都华美牙科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华美公司)与重庆华美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原名重庆华美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华美公司)之间的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便是这场战争中的一个典型案例。作为长期专注于商标法律事务的上海商标律师,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现向大家剖析本案:

故事的源头要追溯到商标的申请与使用。成都华美公司拥有一系列“华美”相关商标,其中第1687940号“华美及图”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医疗诊所、牙科” (从第八版区分表开始移入第44类),第3588191号“华美”文字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为第44类“按摩(医疗);医院;保健;整形外科;头发移植;芳香疗法;疗养院;休养所;护理(医务);心理专家”。这两枚商标可是成都华美公司的“心头宝”,自2000年、2003年申请注册后,成都华美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那是相当重视,在经营场所的病历、医院门牌等地方都用上了,而且还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宣传。从2011年起,就在电梯平面媒体、广告宣传片、《12580生活播报》栏目、《健康大本营》节目、人行通道门禁、地铁、写字楼、机场、汽车站、网络移动端APP等地方发布广告,参加展会进行宣传。多家媒体,像四川日报、华西都市报、广州日报、南方都市报、成都商报、成都晚报等,也都对“华美”及“华美牙科”进行宣传报道。成都华美公司还以商标许可方式授权全国多家美容整形医院使用“华美”商标,进一步扩大了其知名度。这么一番操作下来,这两枚商标在市场上可是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这事儿还被多个生效判决认定过。

而重庆华美公司呢,它在2001年12月6日就成立了,前身是“重庆市医学会华美整形美容门诊”。在经营过程中,也在整形美容服务上使用了“华美”字样。2013年《商标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商标注册和在先权利有着明确的规定。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主张的字号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他人未经许可申请注册与该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当事人以此主张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而《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2016年3月23日,成都华美公司申请注册了第19391801号“华美牙科”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牙科;医疗诊所服务;疗养院;美容服务;保健;整形外科;头发移植;牙齿正畸服务;医疗设备出租;健康咨询”。这一申请,就像是在平静的湖面投下了一颗石子,引发了后续一系列的纷争。

重庆华美公司可不乐意了,它认为成都华美公司的“华美牙科”商标注册损害了它在先字号权益。原来,重庆华美公司前身在成都华美公司申请“华美”商标前,已在整形美容服务上使用“华美”未注册商标,且在重庆已具有一定影响力。于是,重庆华美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019年12月26日作出商评字[2020]第224号《关于第19391801号“华美牙科”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以诉争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4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所指情形为由,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重庆华美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一案件就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一路从一审、二审,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后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再审。

司法判决观点:上海商标律师陈军律师解读法律争议

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二审判决存在诸多问题。首先,成都华美公司主张诉争商标系对在先注册的两枚“华美”商标的延伸注册,这是具有合理性的。商标的延伸注册本质上是商誉的延续,基础注册商标的商业信誉可以在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上延续。从标识比对看,诉争商标“华美牙科”与成都华美公司名下的第1687940号商标及第3588191号商标相比,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均为“华美”二字,构成近似商标;从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看,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均属于第44类服务,与两枚在先注册商标服务类别构成类似服务;从知名度看,两枚在先注册商标经过使用和宣传,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这可是有多个生效判决认定的;从混淆可能性看,重庆华美公司对“华美”文字并无注册商标权,成都华美公司注册诉争商标不存在与他人之前申请注册并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混淆的问题,不存在注册障碍。所以,二审判决关于在先两枚“华美”商标不能作为诉争商标注册的合理理由的认定有误。

其次,在先民事判决虽认定重庆华美公司在整形美容服务上对“华美”字样构成在先使用,但不能据此直接推定重庆华美公司对“华美”的在先字号权益成立。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对在先使用抗辩与在先权利有着不同的规定,二者在立法目的、权利性质、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等方面均存在区别。在先使用抗辩是一种抗辩权,是为了解决具有一定影响但未注册商标自用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而在先权利则是一种积极权能,是为了阻却商标抢注问题。所以,《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在先使用抗辩成立,并不能据此推定《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成立,二审判决对此认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后,从本案事实看,成都华美公司并未损害重庆华美公司在先字号权益。判断诉争商标是否损害了他人的在先字号权,通常要考虑字号的登记日、使用日应早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诉争商标与在先字号相同或近似;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以前,字号已经在诉争商标核准注册的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且该知名度影响力应及于诉争商标申请人;申请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在本案中,(2018)渝民终316号民事判决及(2019)最高法民申222号裁定仅认定重庆华美公司在重庆地区范围内使用“华美”字样具有一定影响力,且重庆华美公司的“华美”字号难以形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在先权利”所要求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无法对抗成都华美公司在先及在后注册的“华美”系列商标。此外,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服务与重庆华美公司从事的整形美容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所以二审判决关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牙科、医疗诊所服务”等与“整形美容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的认定错误,应予以纠正。

在再审过程中,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损害重庆华美公司在先字号的相关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损害他人在先字号的相关权益是指将与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字号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申请注册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从而致使在先字号权人利益受损。在本案中,成都华美公司在先拥有两枚“华美”系列注册商标,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多数服务并未超越这两枚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范围,且成都华美公司在商标核定服务范围内对这些注册商标进行了宣传和使用,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有抢注或攀附重庆华美公司在先字号的恶意。重庆华美公司的“华美”字号在整形美容服务上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但诉争商标在“牙科、医疗诊所服务、疗养院、保健、整形外科、头发移植、牙齿正畸服务、医疗设备出租、健康咨询”服务上的申请注册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没有损害重庆华美公司“华美”字号的相关权益。不过,诉争商标在“美容服务”上的申请注册超越了核定服务范围,且与重庆华美公司“华美”字号的主营业务“整形美容服务”构成了类似服务,可能会损害到重庆华美公司在先字号的相关权益。

综上,法院作出了相应的判决,撤销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行终1132号行政判决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行初3303号行政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224号《关于第19391801号“华美牙科”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并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就重庆华美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针对第19391801号“华美牙科”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拥有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团队。团队负责人陈军,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方向硕士毕业,专注知识产权法律服务近二十年,具备律师与专利代理双资质。陈军律师是中国法学会会员、最高检民事行政案件咨询专家、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还兼任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实践导师、华东政法大学社会导师等职。先后荣获律新社“2025年度风云榜: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律师20佳”“知识产权专业领域‘品牌之星’律师”等荣誉,并入选IPR Daily “2025年中国50位50岁以下知识产权精英律师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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