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

      自由是一个人独立的个体属性和与他人关联的社会属性的集中体现,也是反映一个人是否正常的综合表现,毫无疑问,一个人如果没有自由就不是正常的人,一个社会如果使人失去自由就不是一个正常的社会。

      所谓自由即是人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支配自己的时间和自身拥有的各种资源的程度,也可以说是自主地决定自己的行为的状态。

      客观地看,人生而不自由,这种不自由首先是人都受到自然环境的约束,人拥有的时间和资源都无法突破自然所限,在自然面前,人无法无所顾忌、为所欲为,必须敬畏自然、遵从自然,这也就决定了人的自由以不给自然包括他人造成损害为限。

      其次,在社会环境中同样不能随心所欲、肆无忌惮,必须尊重他人,平等相待,这也就表明人在追求自己的自由时以他人的自由范围为界。

      自然环境不是也不能由人决定,而社会环境不同,其结构与功能则是人主观选择决定而成,具有何种功能,形成什么结构,关键在于人以什么样的方式呈现主观。

      人主观性在社会环境形成过程中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个别人或者少数人的主观性主导了社会环境形成,一种是多数人的主观性能够在社会环境形成过程中充分、积极发挥作用,

      前者由于只有个别人、少数人的主观性作用发挥,所以社会环境形成过程简单甚至不乏粗暴,后者则需要形成一种汇集众人主观性的机制,而且这种机制不可能一蹴而就,所以这种社会环境形成过程具有复杂而渐变的特征。

      自由的内涵有两层含义,一是人有自由的意愿,也就是思想自由,二是人在行为上自主地表现,二者密切关联,不可分离。思想自由是行为自主的前提,自主行为是思想自由的体现,思想越自由,行为越自主,思想自由使得行为负有理性而表现得自律,自律的行为又使得人的思想越通透、越自洽,进而使人在无法超越自然约束下前提下获得最大限度的自由。

      个人从独立身处自然环境进入到由人主观性构建的社会环境,目的是提升自己的自由,也就是能够更有效地满足自身需求。

      个别人或者少数人主观性建构的社会环境是只对这些少数人个别人有利的社会环境,而且对于所有人而言都在不同程度上被限制或被剥夺了自由,因为这种社会环境中多数人思想不自由行为无自由,少数人或者个别人看似行为很自由但是思想为权利所累而变得不自由。

      多数人主观性能够发挥作用正是人的自由的充分体现,虽然在这个过程中难免冲突、不乏分歧,但人们能够在思想自由行为自主的前提下求同存异,使得每个人的自由不受社会环境的影响,并且促使个人通过自身努力来获取更大、更广泛的自由,不仅个人自由有保证,社会环境所需的多数人主观性作用机制也因此不断完善、得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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