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错患方陈述书

医疗过错患方陈述书

患者基本信息:侯某,女,1968年3月18日出生。

就诊医疗机构:XX市第一人民医院;FH医院;XQD医院有限公司。

一、诊疗过程:

患者侯某,女,55岁,2024年2月12日入住XX市第一人民医院,入院诊断:蛛网膜下出血。2月13日行DSA脑血管造影,术后诊断:左侧颈内动脉交通段动脉瘤,当日出院。同日21:54入住FH医院,诊断:颅内动脉瘤破裂伴蛛网膜下腔出血。2月14日行脑血管造影术、脑动脉内溶栓术、经导管颅内动脉瘤支架辅助栓塞术。2月20日出院转康复医院继续对症支持治疗。

2024年2月20入住XQD医院,2月25日 00:20 患者突发意识丧失,呼之不应,双侧瞳孔散大,对光反射消失,口唇紫绀,呼吸微弱,血氧饱和度测不出,经抢救好转。07:45左右患者再次出现心率持续下降,最低25次/分,呼之不应,双侧瞳孔散大,对光反射消失,血氧饱和度56%。经抢救患者无好转,随时有呼吸心跳骤停可能,与家属沟通后于09:47医嘱出院。出院时患者深昏迷,刺痛无反射,两侧瞳孔散大固定,直径约4mm,对光反射消失,持续胃肠减压及呼吸机辅助呼吸中。出院诊断:急性呼吸衰竭、心脏呼吸衰竭等。患者出院后约两小时于11:45在家中死亡。

二、医疗过错:

(一)FH医院的医疗过错

1、会诊制度不落实,漏诊肺血栓栓塞症(PTE),延误治疗时机。《肺血栓栓塞症诊治与预防指南》(刊于中华医学杂志2018年4月10日第98卷第14期)指出: PTE诊断:疑诊相关检查 :(1)血浆D-二聚体:血栓形成时因血栓纤维蛋白溶解导致D-二聚体浓度升高。 D-二聚体的诊断特异性随着年龄的升高而逐渐下降,以年龄调整临界值可以提高D-二聚体对老年患者的诊断特异性。证据显示,随年龄调整的D-二聚体临界值[>50岁患者为年龄(岁)×10ug/L], 可使特异度增加到34%~46%,敏感度>97%。(4)脑钠肽(BNP)和N一末端脑钠肽前体(NT—proBNP):BNP和NT—proBNP是心室肌细胞在心室扩张或压力负荷增加时合成和分泌的心源性激素,急性PTE患者右心室后负荷增加,室壁张力增高,血BNP和NT—proBNP水平升高,升高水平可反映RVD及血流动力学紊乱严重程度,无明确心脏基础疾病者如果BNP或NT—proBNP增高,需考虑PTE可能。

患者出院诊断:急性呼吸衰竭、心脏呼吸衰竭,出院后约两小时在家中死亡,考虑肺血栓栓塞症所致。2024年2月18日化验报告:D-二聚体3710ug/L,是按照年龄调整后的临界值(55岁*10=550)的6.74倍,提示患者有血栓形成;NT-proBNP 2282.0pg/Ml,是2月13日XX住院时化验结果111ug/L的20.55倍,提示心室压力负荷增加。两个指标一起看,应当高度疑诊肺血栓栓塞症。此时,医方应当安排相关科室会诊,并进行PTE确诊的相关检查,如CT肺动脉造影(CTPA)、MRPA等。但医方忽视了上述阳性检验结果,没有安排会诊也没有进行相应的检查。因而漏诊了患者已经发生的肺血栓栓塞症。患者未得到相应的治疗,2月25日,血栓再次栓塞肺动脉,致患者呼吸、心脏衰竭死亡。

2、医方违反诊疗常规,未进行围手术期血栓与出血风险评估,是造成肺栓塞漏诊的重要原因。医方2月13日 22:06首次病程记录:VTE评估空白。直至出院,病历中未见关于血栓风险的评估记录。未给予评估和预防血栓栓塞的相关措施,如:下肢静脉的超声检查、机械预防措施等。

3、在患者病情尚不稳定的情况下,医方将患者转院至无急危重病人救治能力的康复医院,存在过错。2024年2月18日化验报告:D-二聚体3710ug/L,是按照年龄调整后的临界值(55岁*10=550)的6.74倍,提示患者有血栓形成;NT-proBNP 2282.0pg/Ml,是2月13日XX住院时化验结果111ug/L的20.55倍,提示心室压力负荷增加。医院没有鉴别病因,将患者转入康复医院,导致患者因肺栓塞死亡。

(二)XQD医院的医疗过错:

1、查询病史不细致,忽视阳性检验结果,漏诊肺血栓栓塞症。患者2024年2月20入住XQD医院,2月21日 14:34 XXX主治医师首次查房记录载明:患者D-二聚体和B型钠尿肽前体检验结果阳性;双侧小腿肌间静脉血栓形成。结合2月18日患者D-二聚体3710ug/L,是按照年龄调整后的临界值(55岁*10=550)的6.74倍,NT-proBNP 2282.0pg/Ml,是2月13日XX住院时化验结果111ug/L的20.55倍。上述指标一起看,应当考虑肺血栓栓塞症。但医方没有给予进一步的检查和治疗,存在漏诊误诊的过错。

2、患者心跳骤停发生后,医方鉴别病因不及时、治疗措施不到位,存在延误抢救时机的过错。《成人心脏骤停后综合征诊断和治疗中国急诊专家共识(2021)》(刊登于中华急诊医学杂志2021年7月第30卷第7期),要求心脏骤停(CA)后应在0-2小时内,实施以下治疗措施:(1)开放气道,呼吸及循环支持,开放静脉,心电监护;(2)鉴别病因及异常病理生理状态;(3)诊断方法:心电图,动脉血气分析,冠状动脉造影(如果为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或高度可疑心脏病因),CT成像,超声心动图,实验室检查;(4)血流动力学:平均动脉压大于70mmHg,使用液体、血管活性药物、强心药和(或)机械循环支持器官灌注;(5)机械通气。

2月25日 00:20 患者突发意识丧失,呼之不应,双侧瞳孔散大,对光反射消失,口唇紫绀,呼吸微弱,血氧饱和度测不出。经抢救好转至7:45左右患者再次出现上述表现,历时7个多小时,医方未进行病因鉴别,未疑诊肺栓塞,未给予确诊肺栓塞的相关检查和治疗,延误抢救时机致患者死亡。

(三)XX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医疗过错:

医方告知不充分,将患者仓促转上海的医院,与患者损害后果的发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医方未告知患者,本院也是三甲医院,根据患者的病情,本院具备诊治能力,导致患者仓促转上海的医院,终因上海的两家医院诊疗衔接存在问题,发生医疗过错致患者死亡。

鉴于医方共同存在漏诊肺栓塞,检查治疗措施不力等过错,建议医方共同承担主要责任。

此致

司法鉴定专家组

         患方代理人:马长水

                               202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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