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种说法是,没有秘密的手机不设密码。其大意即是,我问心无愧,手机里从来不藏着什么见不得人的东西,所以虽然我可能不愿意让人看,但是必须要检查的时候我也不会害怕。其实,这样的道理在商业活动中同样也是说得通的,遵纪守法,不怕审查,不外如是。
针对有关电子商务行业公平竞争的争议问题,电子商务法的三审被推到了风口浪尖,其中一个核心观点就是要通过立法让竞争更公平,而为了促进这样公平的实现,就需要经营人与经营平台敢于将自己放在阳光下。
如何有效规范行业竞争,特别是如何推动行业公平竞争,最具有争议的就是自然人网店登记的问题、平台责任和信息报送问题,前两者同时又是这次会议的重中之重。
关于自然人网店登记,大抵可以形成统一的意见,自然人网店强制登记符合我国电子商务规划发展的大趋势,但是零星小额交易活动被豁免登记则应该再仔细斟酌。对于“零星小额”如何界定是一个难题,缺乏具体的认定标准,如果不登记,一方面会出现不纳税的现象,一方面平台无法获取个人网店的经营信息,容易对后续的监管、执法和处罚等带来困难,也不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所以,登记是必然之选,对于“零星小额”也不应当豁免,目前个人从事电子商务的人群不在少数,一旦豁免登记,将出现的缺口是巨大的。
“自然人只要构成营业行为,就需要作为商事主体进行登记。否则个人的营业行为在线上不登记,而在线下是一定登记的,这也造成线上线下的不公平。难道说线下的主体要进行监管,线上的主体就免于监管吗?” 长江学者、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旭东直接指出了争议的要害。
“反对自然人商事登记的理由是什么呢?一是拿成本与效率说事,认为商事登记会牺牲效率、增加营商成本。这个理由其实是站不住脚的。”赵旭东认为,“且不说这些年工商登记改革降低了门槛、放宽了条件,一个商事主体的登记很多地方一、两天就能完成,网上就能操作,大大提升了登记的便利性。在这种情况下还要反对登记,就是别有用心了。”因为商事行为更重要的是安全,如果没有安全,成本与效率都无从谈起。正因为忽视了商事登记,才造成网上交易的乱象。
关于在平台上经营活动,如果出现欺诈、假冒伪劣等行为,行为人自然要承担责任,平台的经营者要不要也一起承担责任呢?平台在市场中扮演着链接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桥梁作用,既然从中获得了经营利益,就要承担相应责任,平台有义务为促进正面合法经营而努力,也应该为平台出现的不合法经营活动而承担连带责任。
“因为坚持市场主体的原则,应该是登记为原则、不登记为例外。而目前三审稿中增加的零星小额不需要登记的条款,如果把握不好,就会造成例外比原则还多的情况。这也会造成对零星小额交易活动线上线下不公平的情况。”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吕来明指出,在去年施行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也对农副产品、个人便民服务等给出了例外性规定,但并没有从零星小额的角度进行除外。
吕来明反推说,如果网络平台上绝大部分都是不需登记的非活跃商家,而真正活跃的商家只占很少比例的话,那岂不是说明网络平台在解决就业与创业创新方面发挥的作用很有限?如果零星小额交易的商家不需要商事登记,则判断零星小额是否属实该由谁来判断?市场监管部门无从掌握,平台也掌握不了,就成了监管的死角。
对于遵纪守法的个人来说,纳税是应尽的义务,登记后纳税是必经的道路,也方便监管部门在出现问题时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样的,对尽职尽责的平台而言,维护好平台内的正当经营,保障不让消费者受不法经营者侵害,自然也不会害怕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