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不建议去做担保人?


保证人实际就是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代替债务人偿还债务的人。

保证合同基于从属性,只要主合同是有效的,担保合同无法律规定的无效事由,作为担保人就应当按照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即使保证合同被认定无效,如果作为担保人在存在过错的情形下仍应当承担债务人不能偿还的三分之一的责任。

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都按照一般保证承担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指的是主合同纠纷未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 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一般保证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履行债务,后续不能偿还的才由保证人承担。

如果是连带保证责任,只要债权到期,债务人还未履行义务,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以上仅仅是“人的保证”,但现实生活中更多是以实实在在的物去作为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保证,比如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以不动产和动产作为保证。

保证责任实际在生活中也是比较复杂的,要结合具体事实去分析。但为什么不建议轻易去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说在承担保证责任时应当注意哪些方面的内容?

首先是对债务人资产能力和信用的了解,非必要,不担保。

其次就是专业问题:关于保证方式、保证期间的约定,一个保证人还是多个保证人,人保还是物保,物保能否要求提供反担保?多人是按份共同保证还是非按份共同保证,非按份共同保证各保证人之间是否可以互相追偿等等。

实际生活中还是要尽量谨慎,最起码要了解事实以后再做决定,不要因为熟人之间、亲戚之间不好意思、拉不下面子之类的随意去签字,签了字可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另,遇到问题可以自己参考《民法典》保证合同、《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等等法条,或者寻找律师具体问题具体咨询,谨慎行为,防止入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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