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教主抛出的故事是这样的:
公安在宾馆查房,发现一位女士与一位男士正在从事性行为,该男女双方互为陌生人,且该男士通过微信向女士支付了500元。
于是,公安认定500元属于嫖资,双方正在进行卖淫嫖娼。遂准备将二人行政拘留。
不料,该女士辩解道,“我真的没有卖淫,我是一个避孕套销售员,这位先生买了我的避孕套,这500元的微信转账是避孕套的价格。但是他不知道如何使用。我正在教他如何使用,这是我的售后服务,而且,避孕套价格这么高的售价,所以,我们的售后服务都是免费的。”
事实判断有:
一、男女正在从事性行为;
二、男女互为陌生人;
三、男士向女士微信转账500元。
这些事实判断,无论公安干警,还是该女士都认可。
价值判断有:
一、公安从其职责角度进行的价值判断,男士和女士正在进行的性行为属于卖淫嫖娼,应当被处罚。
二、该女士从对自己有利的角度进行价值判断,男士和女士正在进行的性行为属于女士销售避孕套的售后服务。
最后提问,你认为该女士的辩解有道理吗?
以下是我的三两句:
先来明确,事实判断以现存法律制度做为判断取向,是为了得出法律制度的真实情况,具有一定的客观性。而价值判断则带有明显的个人主观色彩。法律适用的过程,必然存在价值判断的过程。
上述该女士的辩解,若套入现行法律规定,可以这样反驳。按相关民法规定,售后服务与之前的销售服务是一体的,即使售后服务免费,其提供的价值也包含在销售行为中,故把售后服务独立出来,以免费的说辞来规避交易规定是不被法律采信的。同时,作为民事法律行为之一的销售行为也不能与公序良俗相抵触。自然被销售行为所包含的售后服务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甚至触犯法律规定。
另一角度,法律适用的价值判断不以单个人的价值取向或认知为依据,而是遵从一般理性谨慎行为人的价值标准。这个理性谨慎行为人并不一定懂法,但明白什么是公序良俗。以这个理性谨慎行为人的角度来判断,陌生男女进行性行为并有财务交易,自然有违伦理,也符合上述事实判断。该事实判断更客观,自然以事实判断为小前提去对照法律规定这个大前提,由此得出的结论更具有客观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