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要说的事情除了和夫妻关系之外,还涉及孩子姓氏的问题。
按照咱们常规的家庭伦理意识,孩子一般都是随父亲的姓氏。可是,女方为孩子取的姓氏,男方不但不开心,还把女方给起诉了!
2014年11月,幸福的婚礼在这一天降临,张某(男方)与贺某(女方)喜结良缘,婚礼圆满。
2015年2月26日,他们迎来了自己的女儿,在这期间,却没有给孩子办理入户登记。
生活本就是柴米油盐酱醋茶,鸡毛蒜皮的事情往往正是考验两人的爱情。好景不长,随着这对恩爱夫妻的感情裂缝越来越大,他们解除了彼此的同居关系。
但矛盾点的激化,让我们非常意外。不是因为感情的破裂,而是因为女方擅自为孩子取了前夫的姓氏!孩子取名为赵某,并办理了入户登记!
看到这里,我们真的很不理解,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为什么女方会为孩子取前夫的名字?
孩子难道是女方和前夫的?并不是现在张某的?
我们顿时摸不着头脑!这男方头上到底是什么颜色?
因此,男方张某在2021年,对贺某提起了诉讼,要求将赵某姓氏改为贺姓或张姓。
像这样的案件,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宿城区法院民一庭法官介绍,“姓者,统其祖考之所自出,氏者,别其子孙之所自分”。在中华传统文化中,“姓名”中的姓,体现着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公民选取姓氏涉及公序良俗。公民原则上随父姓或者母姓符合中华文化传统和伦理观念,符合绝大多数公民的意愿和实际做法,也是我国姓氏文化重要体现,应当得到良好传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的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本案中,贺某擅自选取其姐夫姓氏赵姓为女儿姓氏,有违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有违善良风俗。考虑到赵某随贺某共同生活,应将赵某姓氏变更为贺姓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