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逢彬先生新作《孟子新注新译》中通过精审句例对108例古今众说纷纭的疑难词句进行了详细考证,选取其中精彩部分,与诸君共享。
一
《孟子·梁惠王上》第三章:“狗彘食人食而不知检,涂有饿莩而不知发;人死则曰:‘非我也,岁也。’是何异于刺人而杀之,曰:‘非我也,兵也。’王无罪岁,斯天下之民至焉。”“狗彘食人食而不知检”有两种解释。《汉书·食货志·赞》:“孟子亦非‘狗彘食人之食不知敛’。”颜师古注:“言岁丰孰,菽粟饶多,狗彘食人之食,此时可敛之也。”《汉书·食货志》“检”作“敛”,意谓丰收时,谷贱伤农,狗彘得以食人之食,国家便应平价收买,储藏之以备荒年。但赵岐《注》云:“言人君但养犬彘,使食人食,不知以法度检敛也。”赵《注》意谓不知以法度约束之也。清初阎若璩《四书释地·三续》云:“古虽丰穰,未有以人食予狗彘者。‘狗彘食人食’即下章‘庖有肥肉’意,谓厚敛于民以养禽兽者耳。”按,阎说较晚,且仅仅依据“情理”,说服力不强;且以清人之心,度孟子之腹,亦未足相信。赵岐说值得重视。按《管子·国蓄》云:“岁适美,则市粜(tiào,卖出粮食)无予,而狗彘食人食。岁适凶,则市籴(dí,买进粮食)釜十襁,而道有饿民。然则岂壤力固不足而食固不赡也哉?夫往岁之粜贱,狗彘食人食,故来岁之民不足也。物适贱,则半力而无予,民事不偿其本;物适贵,则什倍而不可得,民失其用。”《汉书·食货志·赞》:“赞曰:《易》称‘裒多益寡,称物平施’,《书》云‘楙迁有无’,周有泉府之官,而《孟子》亦非‘狗彘食人之食不知敛,野有饿殍而弗知发’。故管氏之轻重,李悝之平籴,弘羊均输,寿昌常平,亦有从徕。”可见,“狗彘食人食”在其时有其固定意义,指丰年粮多,猪狗食人食也。且《孟子》本文之《滕文公上》也有类似记载:“贡者,挍数岁之中以为常。乐岁,粒米狼戾,多取之而不为虐,则寡取之;凶年,粪其田而不足,则必取盈焉。为民父母,使民盻盻然,将终岁勤动,不得以养其父母,又称贷而益之,使老稚转乎沟壑,恶在其为民父母也?”“乐岁,粒米狼戾”,即“狗彘食人食”,杨伯峻先生译之为:“丰收年成,到处都是谷物。”狼戾,赵岐《注》:“犹狼藉也。”《汉书·食货志》也是汉代文献,其可信度至少不比赵岐《注》差。
最重要的,“检”之有法度义最早见于《荀子》(《儒效》:“礼者,人主之所以为羣臣寸尺寻丈检式也”),且用为名词。后引申出检验义(《汉书·食货志》:“均官有以考检厥实”)。约束、限制义甚晚出,而首见于《论衡》:“案世间能建蹇蹇之节,成三谏之议,令将检身自勑,不敢邪曲者,率多儒生。”(《程材》)其后文献渐常见:“宾客放纵,类不检节。”(《后汉书·申屠刚鲍永郅恽列传》)“言善不称德,论功不据实,虚诞者获誉,拘检者离毁。”(《左周黄列传》)赵岐《注》显然是以汉代才有的意义解读《孟子》这段话了。
相反,“敛”的收藏、收敛义(不是指抽象意义的行为的“收敛”,即约束),在《孟子》成书的年代则较为常见:“春省耕而补不足,秋省敛而助不给。”(《梁惠王下》,又《告子下》)“农夫春耕夏耘,秋敛冬藏,息于聆缶之乐。”(《墨子·三辩》)“春则废民耕稼树艺,秋则废民获敛。”(《非攻中》)“春耕种,形足以劳动;秋收敛,身足以休食。”(《庄子·杂篇·让王》)“敛”的“约束”“节制”义却不早于汉代:“秦始皇设刑罚,为车裂之诛,以敛奸邪。”(《新语·无为》)
由此可见,“狗彘食人之食而不知检”当读为“狗彘食人之食而不知敛”,谓丰年粮食多得连猪狗都吃,却不知收购储藏以备荒年。
二
《梁惠王上》第五章:“王如施仁政于民,省刑罚,薄税敛,深耕易耨;壮者以暇日修其孝悌忠信,入以事其父兄,出以事其长上,可使制梃以挞秦楚之坚甲利兵矣。”“制梃以挞秦楚之坚甲利兵”之“制”,杨伯峻先生《孟子译注》:“当读如《诗·东山》‘制彼裳衣’之‘制’,制作、制造之意。焦循谓读为‘掣’,恐误。”按,赵岐《注》:“制,作也。王如此行政,可使国人作杖以捶敌国坚甲利兵。”焦循说:“按刘熙《释名·释姿容》云:‘掣,制也。制顿之使顺己也。’制,宜读为‘掣’,谓可使提掣木梃,以挞其坚甲利兵。”焦循所释似不可从,因为“掣”意为拉牵,词义上解释不通。如:“宓子贱令吏二人书。吏方将书,宓子贱从旁时掣摇其肘,吏书之不善,则宓子贱为之怒。吏甚患之,辞而请归。宓子贱曰:‘子之书甚不善,子勉归矣!’二吏归报于君,曰:‘宓子不可为书。’君曰:‘何故?’吏对曰:‘宓子使臣书,而时掣摇臣之肘,书恶而有甚怒,吏皆笑宓子。此臣所以辞而去也。’”(《吕氏春秋·审应览》)现代汉语“掣肘”一词即从此而来。
但《孟子》时代的语言,持兵器所用动词为“执”、为“持”、为“抚”,从不用“掣”。例如:“今日我疾作,不可以执弓。”(《孟子·离娄下》)“富而可求也,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论语·述而》)“若不获命,其左执鞭弭,右属櫜鞬,以与君周旋。”(《左传·僖公二十三年》)“能执干戈以卫社稷,可无殇也。”(《哀公十一年》)“子之持戟之士,一日而三失伍,则去之否乎?”(《孟子·公孙丑下》)“蒯聩不敢自佚,备持矛焉。”(《左传·哀公二年》)“夫抚剑疾视,曰:‘彼恶敢当我哉!’此匹夫之勇,敌一人者也。”(《孟子·梁惠王下》)“遂超乘,右抚剑,左援带,命驱之出。”(《左传·襄公二十三年》)
如此,赵岐《注》较为可从,但也有两点疑问:
1.制,本义是裁衣,后引申为制礼、制法度等,在此基础上产生了制度、法度等名词义。终先秦之世,未见以“梃”或其他兵器、农具或其他器具作宾语者(《国语·周语下》之“故先王之制钟也,大不出钧,重不过石”指为钟规定形制,不在此例),故赵岐释“制”为制作、制造(制、制古今字),终嫌勉强。
2.当时语言中,在“动词+兵器+以+谓语”结构中,“兵器”之前的动词多为手持武器(或器具)的动作,未见“造作武器(或器具)来干什么”之例。如:“执鞭以出,仆析父从。”(《左传·昭公十二年》)“能执干戈以卫社稷,可无殇也。”(《哀公十一年》)“凡誓,执鞭以趋于前,且命之。”(《周礼·秋官司寇》)上文所引《左传·僖公二十三年》也属此类。“制”字若按赵岐《注》理解,则与这一规律不符。
总之,以上两说都不太圆满。
我们认为,此处的“制”,可能与“揭”相通。制梃,即“揭竿”。《字林》:“竿,木梃。”揭,举也。制、揭古音都在月部。《庄子·杂篇·庚桑楚》:“揭竿而求诸海。”《战国策·齐四》:“乘其车,揭其剑,过其友曰:‘孟尝君客我。’”制梃,谓手举木棒。《史记·秦始皇本纪》:“斩木为兵,揭竿为旗,天下云集响应,赢粮而景从,山东豪俊遂幷起而亡秦族矣。”
三
《梁惠王上》第七章:“王曰:‘舍之!吾不忍其觳觫,若无罪而就死地。’”传统的断句为“吾不忍其觳觫,若无罪而就死地”(下文“即不忍其觳觫,若无罪而就死地”与此相同)。俞樾《孟子平议》在“若”字后断句。杨树达先生《古书句读释例》(中华书局1954年):“旧读以‘即不忍其觳觫’六字为句,‘若无罪而就死地’为句。树达按如此读,‘若’字义不可通,此当以‘即不忍其觳觫若无罪而就死地’十三字作一句读。‘觳觫若’犹言‘觳觫然’也。”杨先生的看法实际上与俞樾是一样的。
我们认为,读为“吾不忍其觳觫若,无罪而就死地”,是不对的。因为:
1.表示“……的样子”,《孟子》用“然”而不用“若”:“为民父母,使民盻盻然。”(《滕文公上》)“观其色赧赧然。”(《滕文公下》)先秦文献中只有《诗经》偶用“若”表示“……的样子”。
郑子瑜从吴昌莹、王引之说,认为“若”训“其”,指代“牛”,也讲不通。因为与代词“其”类似的“若”,是指代第三人称的指示代词,它与“其”一样,也处于领位(定语位置),绝不处于主位(主语位置)。
2.“若”在此句中,当然是“好比”“好像”的意思。杨树达先生说“‘若’字义不可通”,意谓牛本无罪,何须“若”字(祖父的学生易祖洛先生曾为我转述祖父当年对他如是说)。但在《孟子》成书年代的语言中,“有罪”“无罪”一定是指人或指人的社会单位如“国”:“(乐正子)曰:‘克有罪。’”(《孟子·离娄上》)“无罪而杀士,则大夫可以去;无罪而戮民,则士可以徙。”(《离娄下》)“周谚有之:‘匹夫无罪,怀璧其罪。’”(《左传·桓公十年》)因此“若无罪而就死地”意谓好比无罪之人走向死地(语言学术语谓之“转指”)。
或谓释“无罪”为“无罪之人”,乃是“增字解经”,这也不对。如果在原文基础上增字而释之,在大多数情况下当然不可;而不论是古今两种语言或中外两种语言的对译,由于该两种语言结构不同,所谓增字有时是完全必须的——就如同杨伯峻先生在《论语译注》《孟子译注》中常做的。有人因此非难杨伯峻先生“增字解经”,未免知其常而不知其变。古文简略,有些表转折表衔接的虚词经常阙如,而译为现代汉语,这些虚词必须出现,这时增字就不但可以,而且是必须的了。又古文中广泛存在“转指”(现代汉语中也存在,例如“那个卖烧饼的”,“卖烧饼的”指“卖烧饼的人”),其中有些是杨树达先生在《古书疑义举例续补》(《古书疑义举例五种》,中华书局1956年)中列出的“以制物之质表物例”。“若无罪而就死地”的“无罪”就是转指,指无罪之人。当时语言中,“有罪”“无罪”既然本来就是专指人的,如加上“之人”,反而蛇足。后世这一转指的意义湮灭了,解释或今译就须加上“之人”了。这就如同“洗”先秦一定指洗脚,故“洗”不必带宾语一样。由于“洗”词义的扩大,今译必须增加“足”或“脚”(《史记·黥布列传》:“淮南王至,上方踞床洗,召布入见,布大怒,悔来,欲自杀。”——“洗”犹同先秦,不带宾语。而《高祖本纪》:“沛公方踞床,使两女子洗足。”——已经带了宾语)。“无罪”用现代汉语解释或译为现代汉语,也须补出“之人”。类似者如《孟子·尽心上》“杀一无罪,非仁也”。
四
《梁惠王上》第七章:“挟太山以超北海,语人曰:‘我不能。’是诚不能也。为长者折枝,语人曰:‘我不能。’是不为也,非不能也。”“为长者折枝”,杨伯峻先生注之云:“古来有三种解释:甲、折取树枝,乙、弯腰行礼,丙、按摩搔痒。译文取第一义。”按,丙义最早,赵岐《注》云:“折枝,案摩折手节解罢枝也。”甲、乙义均晚起。焦循《孟子正义》:“《音义》引陆善经云:‘折枝,折草木枝。’赵氏佑《温故录》云:‘《文献通考》载陆筠解为“罄折腰枝”,盖犹今拜揖也。’”我们认为丙义即赵岐说可取,甲、乙两义均误。
先看甲说:折取树枝。如为此义,“折”即为“折断”义。周秦文献中的“折”,固然有“折断”的义位,但是,当其宾语或受事主语为树木或人、兽或人、兽身体一部分以及弓等物体时,该义位特征有二:a. 宾语或受事主语为人、兽或人、兽身体一部分时,该“折断”带有伤害性。b. 宾语或受事主语为树木或物体时,该“折断”不是人类的自主行为,例如为风所摧折——往往隐含言说者也认为是伤害之意。例如:“吾闻致师者,右入垒,折馘,执俘而还。”(《左传·宣公十二年》)“子于郑国,栋也,栋折榱崩,侨将厌焉,敢不尽言?”(《襄公三十一年》)“末大必折,尾大不掉,君所知也。”(《昭公十一年》)“张匄抽殳而下,射之,折股……又射之,死。”(《昭公二十一年》)“敢告无绝筋,无折骨,无面伤。”(《哀公二年》)“日中,杜伯……追周宣王,射之车上,中心折脊,殪车中,伏弢而死。”(《墨子·明鬼下》)“羊起而触之,折其脚。”(同上)“夫柤、梨、橘、柚、果、蓏之属,实熟则剥,剥则辱;大枝折,小枝泄。此以其能苦其生者也,故不终其天年而中道夭。”(《庄子·内篇·人间世》)“风曰:‘……夫折大木,蜚大屋者,唯我能也。’”(《外篇·秋水》)“忌也出走,然后抶其背,折其脊。”(《杂篇·则阳》)“四者俱犯,则阴阳不和,风雨不时,大水漂州流邑,大风漂屋折树,火暴焚地燋草。”(《管子·七臣七主》)“南方有鸟焉,名曰蒙鸠,以羽为巢而编之以发,系之苇苕,风至苕折,卵破子死。”(《荀子·劝学》)“锲而舍之,朽木不折;锲而不舍,金石可镂。”(同上)“夫骥一日而千里,驽马十驾则亦及之矣……其折骨绝筋,终身不可以相及也。”(《修身》)“或折其骨,或绝其筋,争术存也。”(《吕氏春秋·离俗览》)“宓子贱、西门豹不鬬而死人手;董安于死而陈于市;宰予不免于田常;范雎折胁于魏。此十数人者,皆世之仁贤忠良有道术之士也,不幸而遇悖乱闇惑之主而死。”(《韩非子·难言》)“木之折也必通蠹,墙之坏也必通隙。然木虽蠹,无疾风不折。”(《亡征》)“夫杨,横树之即生,倒树之即生,折而树之又生。”(《说林上》)“不得施其技巧,故屋坏弓折。”(《外储说左上》)“宋人有耕田者,田中有株,兔走,触株折颈而死,因释其耒而守株。”(《五蠹》)
因“折”意义上有此特点,故后来产生“折伤”“毁折”“夭折”“挫折”等词组,有的进而发展成为词。例如:“善者……与时迁徙,与世偃仰,缓急嬴绌,府然若渠匽檃栝之于己也,曲得所谓焉,然而不折伤。”(《荀子·非相》)“兵革器械者,彼将日日暴露毁折之中原。”(《王制》)“乐易者常寿长,忧险者常夭折。”(《荣辱》)“控弦之民,旃裘之长,莫不沮胆,挫折远遁,遂乃振旅。”(《盐铁论·诛秦》)
“为长者折枝”之“折枝”如为折取树枝(给长者作拐杖),显然是人的自主行为;虽然事实上对树枝有伤害,但体会不出言说者(孟子)隐含这层意思。这就与上举各例不符,故我们不取。
乙说为“罄折腰枝,盖犹今拜揖也”。“腰肢”若为定中结构,指腰,其意义则甚晚起,《孟子》时代无此义也。若为并列结构,则原文明为“折枝”,并无“腰”或其古字“要”;且当时“枝”也无“腰肢”义。可知此说有以今律古之嫌。其不可信,已不必赘言。
丙说甚早,且古人多理解“折枝”为按摩。刘孝标《广绝交论》:“虽共工之搜慝,欢兜之掩义,南荆之跋扈,东陵之巨猾,皆为匍匐逶迤,折枝舐痔。”《太平广记·谄妄二》:“唐太子少保薛稷、雍州长史李晋、中书令崔湜、萧至忠、岑羲等,皆外饰忠鲠,内藏谄媚,胁肩屏气,而舐痔折肢,阿附太平公主。”二文皆以“折枝”(折肢)——按摩与“舐痔”并列,以形容谄媚丑态。由此,可知此说较为可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