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对当事人双方身份和是否存在婚姻关系的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着重审查当事人的身份和当事人之间是否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再审中发现一方当事人主体不适格或者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情简介

张一枯与何烨系同居关系,1997年双方开始共同生活时只摆过酒,但从未进行过结婚登记。二人在县城共同经营一小饭铺,后何烨外出打工,饭铺由张一枯独自雇人经营。2010年10月,张一枯将何烨诉至某基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与何烨离婚。婚生子张可由张一枯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依现存状态归各自所有,即五间平房(包括开饭铺用的三间)归张一枯所有;共同存款7万元归何烨所有。起诉时,何烨与张一枯一起到场,表示除要求将张可判归自己抚养外,其余均同意张一枯的诉讼请求。双方表示,不知道到法院离婚要带结婚证,下次开庭时一定带来。立案接待的法官要求二当事人当场签下送达地址确认书,何烨表示自己目前寄居在打工地方的朋友家,邮寄送达不便,并留下其手机号作为联络方式,保证随传随到。

案件受理后,受诉法院收到何烨的书面答辩状,称其本人同意与张一枯离婚,并同意张一枯提出的离婚条件,即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留给张一枯,但存款7万元应当归自己所有。

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离婚案件不能忽视对当事人双方身份及是否存在婚姻关系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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