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面上看,中国在帝国时代即有法律又重道德,似乎早早就实现了“德治与法治的有机统一”。然而,这是一种错觉。
许多人认为帝国实行的是“人治”,即皇帝的一人政治。事实上,人治只能适用于某些特殊的情景,比如小国寡民或生死存亡之时,将一个诺大的帝国全系与一人身上,既不可行,也不可取,要求保障帝国的正常运行,非法律不可。
帝国应该有法,也确实有法,它有法条,有法官,有法庭,还有关于法的学说,俨然一副“依法治国”的模样,这是否说明帝国是法治呢?答案明显是否定的。帝国的“法”非法治的“法”,前者虽然规定了作奸犯科该如何处置,也提出了一些民事纠纷的处理办法,但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只字不提。当然,公民这个概念在当时是不存在的。 除了内容上的缺失,立法的过程也与真正的法治相去甚远。真正的“法”应该是一种“全民公约”,“即有有着独立人格和自由意志的全体公民(或其自由自愿选出的代表)通过充分讨论、民主协商和相互妥协,制定的一种必须共同遵守的社会契约”。 而帝国的法律,历来都是都是皇帝“口衔天宪”,它的话就是法律,哪里有人民商量的余地。
法律既然是皇帝的一言堂,那就不可能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首先皇帝就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不能限制皇帝,反而皇帝可以控制法律,而且在帝国时期,民告官要先打五十大板,到衙门打官司,要跪在地上听候发落,稍有反驳就要“掌嘴”,哪里有什么平等可言,这样的法律在帝王将相,达官贵人面前不过白纸一张,它能做的无非也就对付一下无权无势的小老百姓。
说到底,帝国的法不过是便于帝王统治的工具,法家的开山鼻祖管仲早已道破天机:“法者天下之至道也,圣君之实用也”。1908年8月27日,风雨飘摇的大清帝国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份宪法性文件——《宪法大纲》,开篇内容竟是: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如此,岂能叫法治?
法虽能禁其言行,却不能禁其心,大秦帝国的法律之苛刻,刑罚之严酷史所罕见,结果逼得陈胜吴广揭竿而起,打得大秦帝国地动山摇。从此,后世之君明白了一个道理:帝国要想长治久安,光靠严刑峻法还远远不够,必须让人民心甘情愿地为其效忠,而要实现这一点,首先需要一套理论学说。帝国可借鉴的理论体系有三套:法家、道家和儒家。法家控制力有余而教化力不足,况且秦朝就是走的法家路线,已被证明是行不通的,道家“无为而治”的思想与帝国的集权统治有天然的内在矛盾,因此行不通,如此看来唯有儒家可以作为帝国的主流学说。
儒家包含了一种和谐有序的社会理想,并配备了简单易行的“操作指南”,这当然很符合帝国的胃口,但毕竟孔子生活在春秋时期,当时连皇帝都还没有,因此必然有“时代局限性”,直接照搬现用肯定不行,必须赋予儒家“时代特色”。于是在“帝国思想家”们的不懈努力下,一套以“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为核心的伦理体系被提了出来,并由此形成了帝国特色的德治。
帝国的德治可以简单的概括为:小人服从大人,女人服从男人,民间服从官方,全国服从皇帝。由上述概括可以看出,道德与德治其实并无直接的联系,前者是引导人们内心向善,而后者则是要求人民服从,这并不奇怪,因为服从正是帝国德治的目的所在。事实证明帝国是成功的,历朝历代都不乏为了帝国,为了统治者,不惜牺牲自己生命的例子,德治不仅让人民心甘情愿的当顺民,而且还让他们当得骄傲自豪。
由于德治并不关心人的内心,因此人们心中的恶也从未得到过引导和教化,平日里这些恶都处于被压抑的状态,而一旦找到突破口,他们就会像洪水一般喷涌而出,使人们做出极度疯狂和残忍的事,讽刺的是,这些令人发指的行为往往都是打着道德的旗号。
在德治的体系中,只有对弱者的要求,却没有对弱者的同情,更没有对强者的限制,这使人很难相信,德治是基于道德的。真正的道德需要“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同理心,要求我们把自己想象成对方,进而去理解对方,然而在帝国制度下,所有人都不是独立的,都具有依附性,“小人依附大人,女人依附男人,民间依附官方,全国依附皇帝”,没有人有自我意识和独立人格,一个人如果连自我都意识不到,又如何去理解他人。因此,纵观历史上的农民起义,往往都会造成严重的人道灾难,那些生活在社会底层的人,若有朝一日握有权势,他们也并不会同情和他曾经一样的劳苦大众,而是“屠龙少年变恶龙”,变本加厉地继续压迫他们。
法治和德治一软一硬,无非都是维护帝国统治的工具罢了,在“岁月静好”的时光里,不妨以德治给社会披上一件温情脉脉的外衣,但当“天下有变”统治者也绝不会吝惜使用藏在外衣下的屠刀。“有法律但无法治,有伦理但无道德”这就是帝国制度下的中国传统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