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公司一位员工在上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肇事司机负主要责任。万幸的是,这位员工只是手被蹭掉了皮,并无大碍,医院出具诊断证明需要休息半个月。事故发生后,这位员工拿着交通责任认定书、医院的诊断证明材料等来单位申请休病假。公司领导经研究决定:批准。
看到这里,你是不是觉得公司比较人性化,明明是自己的过失还给予病假待遇!?
如果你真的这么想,那你就打错特错了,这个属于工伤!!!弄清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知道什么是病假?
病假,是指劳动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假期。病假期劳动者可照常拿工资,对于病假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
显然,这位员工情况不属于休病假的情形。那么为何属于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船、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这位员工的情况符合此条规定:�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因此,这位员工不应享受病假待遇,而应享受工伤待遇。休息期间,单位应全额支付工资。
其实上述案例在我们工作中非常常见。如果这位员工懂点法律常识,咨询公司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处理,而不是一上来就申请病假,公司作为工伤处理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毕竟公司也要考虑自己的违成本。你没搞清楚状况就忙着申请病假,公司又何乐而不为?
你为何吃亏,因为你不懂法!
仔细想一想,平时在生活和工作中有哪些权利受到侵害而不自知?现在互联网这么发达,获取知识的渠道很多种,并非一定要通过书本获得或咨询专业人士,一部手机+wifi,足不出户,同样可以获得很多你想要的知识。别忙着刷鸡汤了,认真学点法律,关键时候还能维权。
废话少说,直接干货。今天跟大家聊一聊职场工伤的有关法律问题。
一、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律师解读:
1、工伤情形:
(1)三工: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
(2)三工补充版:工作时间前后、工作场所、工作有关-预备性或收尾性;
(3)两工一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履责受害;
(4)职业病;
(5)两工一害:因工外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下落不明;
(6)特例: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
(7)两工一疾死: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
(8)一心为公: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受到伤害;
(9)军人因战、因公旧伤复发,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2、工伤除外情形:
(1)故意犯罪;
(2)酗酒或吸毒;
(3)自残或自杀。
二、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律师解读:
1、用人单位申请工伤的时间: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
2、工伤职工、近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时间:前提: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提出申请;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
3、工伤认定申请提交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材料;ƒ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鉴定书。
4、对工伤认定有争议: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5、工伤认定时间:受理之日60日内。书面通知:职工或者近亲属和用人单位。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应当15日内作出。
三、如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二十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律师解读:
1、劳动能力鉴定时间:伤情相对稳定。
2、劳动能力鉴定分为:功能障碍程度和自理障碍程度。
劳动功能障碍:十个伤残等级,最重:一级;最轻: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人: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4、劳动能力鉴定受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5、劳动能力鉴定时间: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6、复查鉴定申请时间: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
7、复查鉴定时间:收到再次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四、工伤保险待遇
附表:湖北省工伤赔偿项目及标准
说明:以上赔偿项目的赔偿标准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外,其他赔偿项目《工伤保险条例》均有统一规定。
回到文章开头的案例,案例中这位员工虽然伤得不重,但情况比较特殊,属于交通事故和工伤的竞合。简单来说,就是既属于交通事故,也属于工伤。由于伤情不重,所以不存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赔偿项目,医疗费由肇事司机承担,一般情况由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承担。休息期间,由单位支付全额工资。如果员工在试用期内发生工伤,单位又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保的话,单位就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番外:其实学法律并没有你们想象的那么难,学点法律,走遍天下都不怕!哈哈!
我是国画,我读法律,你来听!
职场法律持续更新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