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赛
1.除主办单位有所规定外,攻守之选择应以掷硬币决定。
2.球场状况是否适宜进行比赛,由司球裁判决定。
3.正式比赛为七局。
a.如果先守队在第七局上半或在最後一局下半叁人出局以前,其所得分数多於先攻队时,则不必赛完第七局。
b.赛完第七局得分相等必须继续比赛,直到一队在同一局中得分较多,或先守队在下半局中得分多於先攻队时,比赛即告结束。
c.因天色黑暗、下雨、火灾、惊扰或其他原因致使观众或球员发生危险时,若已赛完五局或五局以上双方胜负分明,或先守队未完成第五局下半或五局以上而得分已多於先攻队时,则由裁判员宣布截止比赛。裁判员有权在这种情形随时宣告比赛停止,是为"正式比赛"。
d.如果赛完五局或五局以上得分相等,或先守球队在未完成後半局而得分与先攻球队相同时,应宣判为"平分比赛"。
e.上述规定部分球员或观众行为而造成时,不适於宣布"夺权比赛"(FORFEIT),但如任何球队人员或观众对裁判员身体有攻击行为时,裁判员即可宣布"夺权比赛"。
f.裁判员对於违犯下列情形之球队,应宣判为"夺权比赛":
(1)若球队未能遵守大会秩序册规定时间到场,或拒绝在规定时间内上场比赛者。
(2)开始比赛以後,若非裁判员宣告"停止比赛"或"比赛结束"时,拒绝继续比赛者。
(3)裁判员在决定比赛暂停後,再次宣告"开始比赛"时,若在两分钟内未能继续比赛者。
(4)若使用各种技巧明显地延误或加速比赛者。
(5)经裁判员提出警告後,若故意再违犯规则者。
(6)球员於被判离场後,未能於一分钟内履行者。
(7)由於裁判员判球员退场或其他任何原因,致使球队不足九名(快式),十名(快式附有指定球员),或十名(慢式),上场比赛者。
附注:十一名(慢式)附有"特殊球员"亦属之。
g.当比赛成为"无效",或"平分"时,均应重新开始比赛。重新比赛时,其上场球员名单可以更换。
例外:当世界锦标赛或洲际锦标赛被裁判长中止比安後,则应保留中止时之分数。
附注:国内正式锦标赛,经裁判长中止比赛後,一律采保留比赛择日再赛。
4.在正式比赛中所得分数较多之球队为优胜。
a.正式比赛之得分即是赛完最後一局所得之总分。若先守队得分多於先攻队时,最後半局不必赛完,即可提前结东。
b.正式比赛之平分,即是比赛结束得分相等。正式比赛平分後,应重新开始比赛。
c.夺权比赛的得分是给予无过失之球队,应判为"7:0"获胜。
5.突破僵局:自第十局开始,每半局攻击队之末棒球员,即为二垒跑垒员然後开始比赛,直至胜负区分为止,同时该跑垒员亦可按照替补规则予以替补。
6.得分:
a.跑垒员在一局中第叁出局之前,合法的依序踏触着一、二、叁垒及本垒者,即得一分。
b.下列情形,在一局中为第叁出局时,得分无效 :
(1)击球员至一垒前,被判出局时。
(2)击球员上一垒,却造成跑垒员封杀出局时。
(3)(快式)投手向击球员投球,球离手之前跑垒员离垒时。
(4)(慢式)投手向击球员投出之球,在未到达本垒板前或未经击球员打击前,跑垒员离垒时。
(5)前位跑垒员被判出局时。
7.在一局中,球队教练或其球队代表,只能与击球员或跑垒员面授机宜二次。裁判员於一局中,亦不允许二次以上的面授机宜。
罚则:教练或指导坚持要再一次"面授机宜"时,则判驱逐离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