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次叙述的将脑积水作为引起脑损伤的原因的原发和继发脑积水的分类,并且还提出了分类是人类或医生对脑积水的一种看法或处事态度。
可是,人类或脑积水治疗的医生也有不同的分类或类型,偏偏有一类医生将脑积水认为是最后的结果而不是还能致脑损伤的原因,他们认为一旦将脑积水这个结果是引起脑损伤的唯一性原因解决了,即将脑积水治疗得消失了,就能让脑积水性脑损伤完全恢复至正常的主观看法。
在这种情况下的“原发”和“继发”就是引起脑积水这个结果的原因或病因了的词汇了:
此时原发性脑积水的原发性(primary)就是特发性(idiopathic)的同义词了,就均具有了不知道是什么原因但确实应该有引起脑积水的原因。此时的继发性脑积水的“继发性”,就是自己认为有明确的致脑积水的具体病因,如梗阻,脑出血,脑创伤,脑肿瘤,各种脑或颅内的手术,腰大池或脑室引流,等各种诸如此类的原因。
持这种分类的医生,往往会在治疗脑积水的术后发现患者没有恢复到自己预期的理想结果,原因是自己并没有认识到及早治疗和延误治疗与脑损伤可逆或不可逆的性质之间的关系。
所以脑脊液科医生认为,这种分类不如持前种分类观点的更积极,对患者会有更积极性的帮助,因为等待就可能会永远失去救治好结果的机会。
比如发热时不能手术,年龄太小的脑积水婴儿需要等待到半岁或二岁时候,脑膨出的腰大池测颅压不高,尽量让脑积水自然消失,等等,并不顾或不参考这些患者正在处于脑室显著扩大性脑损坏的活性过程治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