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一位70岁的郑大爷20多年前存了5.5万元到一家银行。去年,当他急需用钱时,却发现银行告知他的存款早已被取走,只剩下100多块钱。
不明白自己的钱为何消失的郑大爷要求银行提供取款凭证,但被拒绝后,他决定将银行告上法庭。他要求银行归还他的55000元存款以及相应的利息。
在法庭上,郑大爷出示了记载有他20多年前存款55000元的存折,并盖有银行业务专用章。他认为他与银行建立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无正当理由拒绝兑付存款,违反了合同义务。
然而,银行面对郑大爷的指控表示,他们并不质疑郑大爷存款的真实性,但是他们提出以下观点:
首先,郑大爷的存折记录并没有及时更新,不能准确反映账户的实际余额。银行的交易系统显示涉案存折中的存款早已被取走。
其次,根据国家的金融机构档案管理法规,银行保管会计档案等相关凭证的期限最长为15年。银行无法提供涉案存款的取款凭证,符合法律规定。
第三,作为大型国有银行,银行系统的数据具有充分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他们受到银保监会的监督。
第四,20多年前的50000元不是小数目。郑大爷在20多年里没有取款或进行其他操作的可能性很低,并不合常理。
这间接证明了郑大爷清楚存折内的存款早已被自己或受权人取走的事实。
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银行向法院提交了银行交易清单和银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的复印件。
在审理本案后,法院认为这是一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应得到法律的保护。法院分析了双方的观点,并总结了争议焦点:一是涉案存折是否曾经被取款,二是银行是否有过失与错误的取款行为。
法院认为,尽管郑大爷手持的存折账号与银行提供的存折交易明细账号不一致,但在户名、开户日、开户网点以及第一笔存款信息等方面能够一一对应。考虑到郑大爷银行没有其他活期存款账户和银行系统记录等因素,法院认为,这并不能说明银行提供的交易明细清单与郑大爷的存折没有关联性。
此外,存折在发生交易和交易后没有及时打印记录,这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符合活期储蓄存折的实际使用情况和生活常识。 尽管银行没有提交与交易明细相对应的原始取款凭证等会计账册,且银行档案管理法规中规定存折的保管期限最长为15年且已销毁,但考虑到银行业务操作的需求和政府对金融机构存款的监管,银行有关案件存折会计档案保管期限的陈述是合理的。银行业务操作的合规性和陈述的合理性使得交易记录是真实的。
法院指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当事人要提供证据支持自己提出的主张。 案件中涉及存折设置了取款密码,该设置增强了存折存款的安全性,最大程度上降低了丢失或被盗取导致随意取款的风险。 鉴于郑大爷不能提交证据证明款项被第三方侵占,也没有证据证明银行在取款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或过失,他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最后,法院认为案件涉及存折的余额为152.8元。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也考虑到案件涉及存折是否有最新的利息交易等因素,法院决定不在本案中处理郑大爷取出152.8元的诉请。郑大爷可以持存折去银行网点要求打印交易流水并申请取出余额。
考虑到以上情况,法院最终驳回了郑大爷的全部诉讼请求。
因为此案采用了小额诉讼程序,法院判决减半收取诉讼费,由郑大爷承担588元,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