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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男性卖淫能否构成刑法上的组织他人卖淫罪呢?
近日江苏泰州警方破获了一起典型的卖淫嫖娼案件,现场抓获了组织容留他人卖淫陈某和金某、以及多名“失足男子”还有几名女嫖客,女嫖客中年龄最小的只有25岁。那么男性能否构成卖淫的行为人呢?男性卖淫应该叫卖淫还是嫖娼呢?组织男性卖淫能否构成刑法上的组织容留他人卖淫罪呢?带着这些问题我们一起来探讨一下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1、男性能否构成卖淫的当事人呢?
正解答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或同性之间用金钱或财物为介质进行性交易的行为。也就是说卖淫嫖娼分为三个要件,一是不特定对象;二是金钱或财物为媒介交易;三是发生性关系为满足自己欲望。只要构成这三个要件,就属于卖淫嫖娼,是一种违法行为。因此男性也是可以成为卖淫的违法行为人的。
2、男性卖淫应该叫卖淫还是嫖娼呢?
正解答案:卖淫嫖娼在传统的定义上卖淫一般指女性,嫖娼指男性,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卖淫嫖娼已经不再是传统的男女之间了,甚至已经出现男男之间、女女之间卖淫嫖娼行为,因此,男性也是可以成为卖淫的行为人,本案中的卖淫者主要就是男性。
3、男性卖淫能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组织容留他人卖淫罪呢?
正解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组织的虽然是男性,但是刑法中释义指的是组织他人卖淫,这里的他人包括男性或者女性,因此,组织男性卖淫同样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组织容留他人卖淫罪。”
且不说卖淫本就是犯罪,单就这种丧失道德底线的赚钱方式,本就是一种时代的悲哀。
出卖尊严,被病态的时代消遣,被各种各样的物欲诱惑,人往往会迷失,自以为所作所为与旁人无关,赚钱才是人生目标,忘记了做人最基本的责任以及道德义务,那么我们生存的意义,我们未来的时代,还有什么希望?
从轻的来说,是在打击勤勤恳恳兢兢业业的各行各业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以及社会分工的平衡,从严重的来说,阻碍了社会的正常发展。
别说身不由己的话,虽然我们无法左右这个金钱至上,娱乐至死,物欲横流,笑贫不笑娼的时代,但我们可以左右自己的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