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治病贵”、“看病难”这些词汇隔三差五就会登上网络、新闻等媒介平台的热搜,尤其是对药品价格畸高、不透明等这些问题更是老百姓吐槽不断的话题。为此,国家八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标志着两票制在全国全面推行。国家推出“两票制”的目的是减少流通环节,降低药价,让利消费者。但是,从两票制实施一段时间来看,企业为了占有市场,通过提高出厂价格的方式,将无法处理的销售费用分摊到药品身上,变相提高了药品的零售价格,反而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事与愿违的现象呢?
首先,从经济学角度来看,买卖双方进行交易要有交易费用和交易成本,如果单从削减中间环节的方法减少销售费用也是不切实际的;而后,从我国经济发展的规律性来看,当某一产业握有市场主导权,能够赚取高额利润的时候,它都会通过无序的竞争,不断扩大市场占有率。钢铁产业、家电产业、光伏产业及现在的汽车产业等,在初期的发展中都是靠规模占领市场,但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市场竞争的激烈,少数企业通过产品升级,提升产品的竞争力来占领市场,大部分企业都被整合或淘汰。如果全面推行“两票制”,
由于没有自己的销售团队,取消医药代理制之后,将会有大批的中小医药生产企业面临倒闭;医药销售市场将面临萎缩,有资质的大型医药销售企业将不断整合市场,而中小医药销售企业或被兼并或是退出市场;“三流合一”(货物流、票据流、资金流)及营改增的实施,将给企业的销售费用的处理带来难度,变相增加企业成本。而企业为了占领市场,不得不转移销售成本,提高药价,以维持产品的销售。综上所述,国家政策的出发点虽好,但由于没有考虑到医药市场固有的利益壁垒,同时各个部门之间也没有做好充分地沟通协调,只考虑如何管住销售环节,却没有考虑成本的构成,于是便造成了企业利用政策的漏洞,变相提高药品的价格。这就犹如阿克尔洛夫的酸柠檬理论,当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双方对产品质量的认知及价格的确定也会出现不对称情况。
从目前反馈的效果来看,“两票制”的提出缺乏有机的协调性,对整体观、全局观、系统观把握的不够全面精准,没有将统筹集成的管理理念纳入到医药行业改革政策的制定中。其实不单是“两票制”这一政策出现了这个问题,目前我们国家许多制定出台的政策条例都犯了“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形而上学的错误,最终导致行政成本增加,好的政策理念没有落实到实处,更有甚者起到了适得其反的作用,白白枉费了改革者的一片良苦用心。
那么问题来了,如何充分发挥“两票制”对医药改革的作用呢?
很简单!充分联合管控医药产品的各个环节的各个部门,经过进一步的沟通与交流,配合“两票制”的初衷和目的,大家一起协商制定出台一个完整的体系链式政策。各部门各司其职、各把其关,把这一改革进行彻底。比如,联合税务部门制定对医药创新行业的税收征管办法,严格把控相关产业链的财务核算标准,避免不法者利用财务报账变相将销售和交易成本转嫁给最终的消费者。目前,我国现行增值税制度造成医药创新领域增值税税负过高的现象,制约着该领域的持续创新动力。与其他行业不同,医药创新行业的普遍特征是前期研发投入巨大,相应的产品研发和销售推广支出比重非常高,而生产制造成本却相对低。医药创新企业除税基过大问题外,其技术开发、市场推广、专利技术和特许准入等支出,虽然已通过财政部2016年“营改增”改革逐步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增加了进项抵扣进而降低税负,但由于其仍以3%~6%增值税税率为主,存在进销项税率差异悬殊问题,导致医药创新行业实际增值税税负仍然远高于房地产等行业。有些以创新药为主的药企,其实际增值税税负率达到或超过14%,严重遏制了创新型医药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为配合“两票制”的实施,使我国自主研发的医疗药品迈入世界医疗水平的领先领域,税务部门可以将医药创新企业的税收征管办法进行调整。不妨对这些企业该等业务参照软件行业3%即征即退的税收支持政策。为避免该政策对国家财政收入造成较大冲击,同时又能有效地激励医药创新,可制定创新药的评估标准,建议以获得国家食药监总局药物评审中心审核批准的1.1类新药证书为唯一标志。根据国家药审中心过去10年批准的1.1类新药数据,我国每年正式批准上市的1.1类新药品种不超过5个。由此可见,该项政策对国家财政收入影响甚微,但却能够极大地激励医药创新企业自主创新的技术能力和产品的产业化以及广泛推广应用,进一步优化医药产业发展环境,增强科技创新实力,可以有力地刺激和推动医药产业发展的整体质量和水平。
马克思主义哲学中有一个经典的理论就是“事物之间是具有普遍联系性的”。作为国家顶层设计的制定者一定要学会把握每个事件的整体脉络,运用辩证法和方法论,有机协调各个部门之间的关系,调动相关部门的通力合作性,将统筹集成管理社会事务的理念根植于索要制定的政策中,避免出现“好心办坏事”的现象。让每一个美好的改革创新思想都能开出绚烂夺目的花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