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某公司先后收到了多起劳动仲裁通知,都是离职员工要求公司支付高额经济补偿金,每人金额高达100万至200万不等。而这些员工手中均拿着一份与公司签订的《离职补偿协议》,上面都盖了人力资源部的印章。
比如前员工白某,手中就拿着这样一份协议书,上面约定:“公司因未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加班费等,同意于xxxx年xx月xx日之前,分三次分别汇入至白某的银行卡共计159万元。白某同意在公司支付该款项后,与公司无社会保险等任何劳动争议和离职补偿方面的要求,并不再要求公司缴纳在职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不再要求补偿未按实际工资缴纳社会保险造成的差额,不再要求缴纳住房公积金,及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的损失赔偿,并确认对在公司工作期间享有的待遇不存在任何异议。”
据最终查实,协议由该公司负责员工关系与员工福利的人事经理赵某所签,而类似这样的协议赵某总共签了200多份,协议对象则既有新近离职的人员,也有离职已好几年的员工,合计补偿金额上亿元。
对于这样的协议,公司自然不认账,在仲裁与诉讼过程中,公司辩称:一是公司对离职员工提交的补偿协议并不知情,是人事经理赵某擅自与离职员工签署,非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二是从大背景看,赵某与公司200多名员工签订了补偿金总额高达1.2亿元的协议。赵某只是公司的员工关系经理,而非人力资源总监,其权限不包括与员工签订离职补偿协议。三是补偿协议上加盖的是人力资源部的章,该章是内部印章,不具有对外效力。四是包括白某在内的部分员工,均是离职数年之后才签订补偿协议,明显不符合常理。五是协议即便有效,约定的离职补偿金额,也明显过高显失公平。
而签订了《离职补偿协议》的员工也觉得委屈,该公司在员工在职期间,存在补缴那五险一金、拖欠工资、不支付加班费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若非有这样的协议,员工也不会放弃对上述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
最终法院认为该协议并非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判决认定协议无效,其依据为:1、该协议是人事经理赵某与员工所签,但赵某并非公司人力资源总监,并无证据证明赵某具有对外签订协议的权限;2、人力资源部印章为公司内部印章,并非公司公章或合同章;3、赵某合计签署此类协议200多份,合计金额达1.2亿左右,且部分员工协议签订时间与离职时间不相符合不合常理,因此赵某在签订协议时明显具有恶意。
评析:
1、该案例中,从查实的协议份数、补偿金额、签订时间等各种因素考量,人事经理赵某在签订协议时具有明显的恶意,这点不容置辩,这也是协议最终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的主要原因了。至于赵某为什么这么做,从案件本身也无法判断。
2、至于法院阐述的其他依据,如人力资源部印章的效力、赵某的权限等问题,却有值得商洽的地方。人力资源部作为人事相关职能部门、赵某作为负责员工关系处理和员工福利项目的人事经理,其权限是否包括与离职员工签订补偿协议,不管公司是否有相关证据证明,但该部门该位置却足以使签订协议的另一方相信赵某具有该方面的权限。
3、人力资源部印章虽为公司内部职能部门印章,但鉴于人力资源部的部门职责,该印章的效力确实在许多人事证据材料上已被证实有效,且公司与员工就离职事项签订相关协议,也不能严格认定为是公司的对外协议,因为双方之间还同时具有内部隶属关系。
虽然赵某行为背后的原因不清楚,不过200多人的高额离职补偿协议、公司众多违反劳动法行为及赵某的恶意行为,确实也说明了该公司日差管理中的问题所在。只能说HR即便成事不足,但有时想要坏事还是有足够的空间,老板们还是需要善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