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法的形式【习惯法、宗教法、判例不是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是指法律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它包括4层含义:
1.法律规范创制机关的性质及级别;2.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3.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4.法律规范的地域效力。
一、法律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层面
1.国家主权的事项;(国权)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公权)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族)
4.犯罪和刑罚;(罪)
6.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税)
8.民事基本制度;(民事)
9.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经济)
10.诉讼和仲裁制度。(诉讼)
(二)人权
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人身)
7.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私有财产)
二、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三、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考点】法的效力层级
1.宪法至上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3.同一机关制定,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4.同一机关制定,新法优于旧法
5.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6.备案和审查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30日内依照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先批准再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