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Z201010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也称法的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现行的各个部门法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Z201011 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是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构成的。
2Z201012 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法的形式是指法律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它包含4层含义:1、法律规范创制机关的性质及级别;2、法规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3、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4、法律规范的地域效力;
我国法的形式是制定法形式,具体可分为七类:
一、宪法
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特别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国最高的法律形式。其主要功能是制约和平衡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
二、法律
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功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狭义的法律。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又称非基本法律、专门法)两类。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指定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带有普遍性的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统称。一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定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种具体社会关系或其中某一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统称。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就有关执行法律和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的问题,以及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特别授权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四、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五、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全县范围内,制定规章。
六、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七、国际条例
国际条例是指我国与外国缔结、参加、签订、加入、承认的双边、多边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性质的文件。
法的效力层级:
一、宪法至上
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四、新法优于旧法
五、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使用的特殊情况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使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使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指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备案和审查
(1)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3)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4)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