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Z201011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一、宪法
-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
- 《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
二、民法商法(平等)
- 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公民与法人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人及其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
三、行政法(政府)
-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主体在行驶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
四、经济法(调控)
-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干预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统计法》、《土地管理法》、《标准化法》、《税收征收管理法》、《预算法》、《审计法》、《节约能源法》、《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
五、社会法(弱者)
- 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残疾人保障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
六、刑法
- 刑法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刑法》
七、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 诉讼法指的是规范诉讼程序的法律总称。
- 《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
2Z20101012 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一、法的形式
-
法的形式是指法律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
包括4层含义:
- 法律规范创制机关的性质及级别;
- 法律规范的外部形式;
- 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
- 法律规范的地域效力;
在世界上存在过的法律形式主要有:习惯法、宗教法、判例、规范性法律文件、国际惯例、国际条约。
在我国,习惯法、宗教法、惯例不是法的形式。(中国法的形式:规范性法律文件、国际惯例条约)
法律形式是制定形式:
二、法的效力层级
1. 宪法至上
2.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1.宪法 > 2.法律 > 3.司法解释或国际条例 > 4.行政法规 > 5.部门规章</br>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当行条例 (非4非5,要看具体情况)
3.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4. 新法优于旧法
5. 需要由有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 法律之间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殊规定不一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殊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裁决;
-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按照如下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 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仲裁;
-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法规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6. 备案和审查
- 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州、自治县)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 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
- 地方政府规章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提出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关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一般所有的上位法的制定机关备案,且逐级备案,宪法、法律无需备案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