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的法律形式上是以结果为依据而制定的。对动态过程的评价标准很不友好,机械僵硬、不人性化,公平正义,社会效益等方面都有很多的不足。
显示出不适应时代进步诉求的乏力性,有点穷途末路的感觉。另一方面,现代法律构建观念主要是从西方引进的,不能很好的融入中国文化中。甚至可以说,现代法律的评价标准,甚至不如古代中国传统的审行为人元凶的做法,根据行为人的行为习性和心理阴暗程度综合灵活的评价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和心理。做到一事一议,以犯罪过程和行为人主观阳光度去评价他。基本能够达到无误的公正的结果。
这是西方法律为主的所谓的行为评价,硬性规定为主的,而对主观很僵硬机械的评判标准不具备的优点。甚至说,本末倒置。不能很好的威慑惩罚罪犯,甚至给对方留下很多漏洞,等同于鼓励犯罪。
我们知道精神控制行为,精神上有犯罪倾向是必然会导致行为犯罪的,所以控制和威慑精神犯罪心理是最根本的着力点。而洞穿犯罪分子的犯罪心理是击溃和震慑犯罪分子,又是一个基本落脚点。
所以,精神犯罪是主因,是根本因,是解决问题的最合理手段。
而以西方为主的现代法律体系,对精神犯罪的审定和评价显得很无力感。
所以我这里提出,通过动态心理分析来评价犯罪分子犯罪判犯的建议。心理犯罪应该分为非有意的失手犯罪,和有正当报复诉求的有意犯罪,和纯粹没事找事的欺负人的人渣行为,这都要进行判定。当然法律条文可能总结的更细,我只是举几个例子。
第一,犯罪人犯罪过程中有没有觉我觉他的主观善良行为,如果没有,只要认定他参与犯罪过程,就加刑3年。
第二,犯罪人犯罪过程中有没有觉我觉他的主观公平正义行为,如果没有,只要认定有犯罪事实,就加刑3年。
举例,犯罪人犯罪过程中有没有主观故意欺凌行为,如果有,算是四罪并罚,第一是犯罪行为判犯,第二欺凌行为判犯,第三是其他犯罪心理判断,第四是没有善良罪。
其中,没有主观善良和欺凌行为从严着重判罚,不能自我充足理由证明,既判有罪。最好每罪3年以上,不得保释。
并且这两个标准适用于一切犯罪行为的审定上。
对于民事纠纷也适用,最好判罚三个月以上,不得保释。
这样就能保障社会上所有人不得触碰公平正义和觉我觉他的基本良知红线,从而保障社会纠纷在基本公平的范围内,从而根治不公平社会现象。甚至保障一切社会行为规范和规矩都得到本质扭转。
保证社会基本公平正义和风清气正。
实践性强,投入成本低,产出效益巨大。可以说是社会发展甚至是文化理念得到历史性跨越。
其他推断,文化领域功利性文章消失,发牢骚的文章消失,把文化领域工作者从不合理的文化关注点和诉求中解放出来,精神健康向上,实现文化跨越式发展,将精力由功力厚黑学和牢骚状态转变到积极健康的文化氛围中。
由此带领各行各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