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解析
干涉:防碍权利人决定、使用、变更或许可他人使用其姓名的行为;
盗用:未经权利人同意使用其姓名,使人误以为行为人与权利人之间存在特定联系;
冒用:冒称自己为权利人,使人误以为行为人即为权利人。
案例
摘自:从两起侵权纠纷看《民法典》对艺人姓名权的保护
原创裘怡晨墨娱2021-09-08 10:22
案例一:战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战狼公司”) 在其淘宝店铺中销售槟榔,该公司与吴京及《战狼》电影的出品方均无特殊关联。因战狼公司销售的“战狼”牌槟榔产品的外包装、兑奖卡上印有吴京的肖像,肖像旁均标注有“电影《杀破狼》主演吴京助力战狼品牌”字样,吴京对战狼公司提起肖像权、姓名权侵权之诉。
解析一:在案证据可以证明战狼公司未经吴京的许可在该公司经营的淘宝店铺“战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涉案产品中使用了吴京的姓名,极易使一般公众误认为吴京为战狼公司的产品代言人,故战狼公司侵害了吴京的姓名权。
案例二:株洲希欧服饰公司(以下简称“希欧公司”)系店铺“快活鱼旗舰店”账号主体。天猫店铺“快活鱼旗舰店”销售了两款商品,使用了杨紫的肖像和姓名。第一款商品的名称为“情侣装夏装杨紫同款t恤李现佟年你好特别kk队服鱿小鱼衣服女短袖”,售价49元,月销量为74;第二款商品的名称为“杨紫甜蜜同款2衣服女鱿小鱼李现佟年你好特别卫衣”,售价89元,月销量为2。杨紫对希欧公司提起肖像权、姓名权侵权之诉。
解析一:本案中,希欧公司使用“杨紫同款”介绍涉案商品,虽然出现有杨紫姓名,但仅为事实描述,不足以使消费者误认杨紫代言或销售涉案侵权商品,不构成对杨紫姓名的盗用或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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