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主要调解形态现状的调研报告》白皮书系上海市律师协会调解业务委员会的首个重大研究成果,是针对我国目前的调解制度运行情况较为全面的梳理和研究,对于系统了解我国主要调解形态的现状、以及后续的调解制度构建和工作开展,都具有很强的前沿性和参考价值。
白皮书成文于2020年3月,全文8万5千字,包括导言和7个篇章,共134页。进入公众号DLawyer回复“调研报告”可获得报告全文。
一、本次调研的背景
在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的理念引领和工作推动下,“大调解”机制的建设和完善已是大势所趋。但是,对于“大调解”机制的实施现状、各地的调解形态、调解组织、具体活动、工作开展情况等问题,目前还缺乏对情况的全面掌握和体系认知,各界也尚未形成普遍和统一的认识。
要问路在何方,先看身在何处。在前述问题未能有效解决、相关信息未能有效归集的情况下,对后续的建言献策、建章立制、科学研究、实务运转等工作,都会造成前置性的困难。
解决问题的前提,是搞清楚问题是什么。只有先搞清楚问题在哪里,才能对症下药、解决问题。
二、调研的框架、体系和结构
除导言外,白皮书按照我国主要调解形态的类型,共分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专门调解组织、司法调解、整合性调解平台、小结与建议七个部分。
三、文摘
以下摘选导言部分:
导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不断发生巨变,争议纠纷的矛盾类型也日趋多样化。现代社会,诉讼是最为核心与正式的纠纷解决制度安排。但是,除了诉讼之外,任何一个社会都会哺育和创生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来处理争议和冲突,这些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手段并不是互斥的,而是并存和共同发展的。
作为替代性的纠纷解决机制,非诉讼纠纷解决在古今中外都有着广阔的源流。依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第八版)》的解释,非诉讼纠纷解决(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即ADR)可以被概括为“一种通过非诉讼程序解决纠纷的手段。”广义来讲,包括了谈判、调解、调查专员、冲裁、私人迷你审判、诉前会议、个案管理、租用法官等许多类型。其中,最为典型和具有代表性的,便是调解。尤其是,中国人在解决纠纷时偏好调解,这就使得调解的比重进一步加大。
在古代中国,调解作为一种蕴含着传统智慧的争端解决方式,被誉为“东方经验”。调解的优势在于它的非正式性、自愿性、多功能性及其适应性,正是因为这样的特性,它能够适应不同的情景和运作方式,并在直面纠纷的前提下充分体现和解性的特征,而且有可能建立一些传统法庭无法实现的原则和细致的纠纷解决条款,或者实现一些在诉讼情景下双方通过庭审或者谈判很难达成的共识。
综览我国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各种类型的调解机制发展并不均衡,传统的人民调解已经难以满足多元的解纷需求。在《人民调解法》立法工作完成后,也一直存在着进一步统一和完善调解法律规制体系的立法呼声和现实努力。
目前,我国关于如何促进调解发展,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在政策导向和理论研究层面已经得到一定的重视,但是自上而下的制度层面还缺乏统一设计,实践中也还面临诸多困境。一方面,人民调解要回归其“本土性”、“民生性”定位的呼声日盛;另一方面,面对行业调解、专业调解欠缺的现状,如何有效化解规模日益增加的行业类、专业类纠纷,也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纵观我国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历程,是一个从诉讼为主到诉讼与非讼相衔接的过程,是一个从重视人民调解到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业调解、专业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多种调解形式有机结合的过程,是一个逐步从大众化向专业化过渡的过程。
近年来,习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推进非诉讼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周强院长也反复提出要落实总书记的要求。随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大调解”机制正在成为调解工作的发展趋势。
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成为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重点之一,而其中“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则标志着中国特色的调解机制建设将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与重视。
2015年10月13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进一步拓展司法调解范围、进一步加强诉调对接平台建设、进一步加强专业性矛盾纠纷化解平台建设、进一步加强诉讼与非诉讼解纷方式的衔接配合等调解原则。
201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该意见指出,要加大对行业专业调解工作的指导力度,完善多方参与的调解机制,健全完善律师调解机制,进一步发挥专业调解作用。对具备调解基础的案件,按照自愿、合法原则,完善先行调解、委派调解工作机制,引导鼓励当事人选择非诉方式解决纠纷。推动建立统一的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实现纠纷解决的在线咨询、在线评估、在线分流、在线调解、在线确认。推广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司法确认模式,促进调解成果当场固定、矛盾纠纷就地化解。(注释1)
2019年5月,司法部在海南海口召开全国调解工作会议。会议指出,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工作机制,到2022年,基本形成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注释2)
201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该意见指出,要“促进建立调解前置机制,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律师调解、行业调解、专业调解、商会调解等诉前解纷作用”、要“建设类型化专业化调解平台”、“支持工商联和商会组织调解涉企纠纷。鼓励建立以调解员、法官个人命名的调解工作室。推广建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健全特邀调解员和特邀调解组织名册,加强对调解人员培训、指导和管理。”(注释3)
在多元解纷机制的建设过程中,“专业”一词被反复提及,这与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矛盾类型及其规模的变化等原因密切相关。行业类、专业类的纠纷规模日益增加,对行业性、专业性的调解需求也随之增长。但在本次调研中,我们发现,与该等调解需求相对应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形态仍面临较多发展阻碍。例如,商事调解的立法滞后、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的司法确认流程缺乏明确的规定、律师调解远远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各类调解组织均面临案件吞吐能力不足和人财物力短缺的困境、缺乏相应的联动机制和配套措施等。
通过本次调研,我们对国内现有的主要调解机构、调解形态、调解机制的运作情况进行了梳理,尝试对各种主要类型的调解机构、调解形态、调解机制的运作模式及其优点和不足进行归纳、总结和分析,试图对如何实现各类调解组织的扬长补短和优势互补、如何进一步发挥各类调解形态的作用和功能等问题提供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进而为“大调解”机制的建设和发展做出力所能及的贡献。
注释: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载《人民法院报》2019年2月28日第2-3版,2020年2月28日访问,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9-02/28/content_152456.htm?div=-1.
2 《司法部:加强各类调解衔接联动,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载《澎湃新闻》,2020年2月28日访问,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423343.
3 详见《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第8条、第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