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业态都存在劳务派遣的员工,其中也不乏一些表现特别优秀的员工,公司可能从长远发展需要想把他们转为正式员工。
那么,劳务派遣的员工如果转正,重新与公司签劳动合同,可以再约定试用期吗?
这个问题一直困扰这不少HR,现在我们来分析分析:
法律只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同一派遣公司与同一劳动者可以约定一次试用期。但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同一劳动者,从用人单位到用工单位这种情况是否可以再约定试用期。
纯粹就《劳动合同法》本身的相关规定讨论,由于用工单位与派遣公司并非同一用人单位,原则上是不受该法第十九条“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限制,但考虑到用工单位直接与派遣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后需承认之前之工作年限,而该工作年限当然包含已经经过的试用期,且原派遣员工的试用期也多在用工单位完成,故,与所谓转正”的原派遣员工再次约定试用期存有相当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