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 《韩非子·难势》
孟子说,仁义而已,何必曰利?
韩非却认为,利而已,何必曰仁义?
造车的工匠希望别人富贵,制棺材的希望别人早死,并非他们仁慈或者狠毒,都是因为利益所在。
人的本性就是趋利避害的,所作所为都是为了利己,所以要用“法”来约束民众。
《韩非子》是集法家之大成者,糅合了“法、术、势”三大概念于一身。
何为“法”?
《定法》篇说:“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
与儒家言必称尧舜相反,韩非继承了商鞅“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的思想,主张“世异则事异”,提倡变法图强。
他说,如果想用宽缓之政去治理急世之民,就好比没有缰绳和鞭子却要去驾驭烈马一样,此不知之患也。
儒家讲“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而韩非则提倡“法不阿贵”。
他说:“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韩非还主张“法莫如显”,提倡普及法律知识。
这些观念与现今的如出一辙。
“术”的方面,主要是驭下之术。
韩非把君臣关系看成赤裸裸的利益交换,“术”也建立在“君臣异利”的基础之上。
《备内》篇说:“人臣之于其君,非有骨肉之亲也,缚于势而不得不事也。”
《孤愤》篇说:“主利在有能而任官,臣利在无能而得事。”
基于此,韩非主张君主要大权在握,手执“赏罚”二柄用以制臣。
在运用赏罚之术时,要名实相符。
《二柄》篇说:“为人臣者陈而言,君以其言授之事,专以其事责其功。功当其事,事当其言,则赏;功不当其事,事不当其言,则罚。”
《定法》篇中,韩非给“术”下了一个精准的定义:“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
关于“势”,《难势》篇中有一段精彩的辩论。
慎子说:“尧为匹夫,不能治三人;而桀为天子,则能乱天下。所以说可靠的不是贤能,而是权势。”
有人反驳道:“话虽如此,但权势这东西,贤人用它则天下治,不贤人用它则天下乱。贤与不贤,相差甚远。”
听到二人发言,又有人道:
“权势是客观存在的,讨论这个没有意义,应当讨论如何规范权势本身。尧舜、桀纣这样的人,一千世才能出现一次,而世上的君主大都是上不及尧舜,下不过桀纣的中人之资。
我所说的规范权势就是对他们而言。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
如果废势背法而待尧舜,就是说一千世才有一治;而抱法处势而待桀纣,则是一千世才有一乱。”
韩非认为贤不足为靠,贤人本来就少。况且,要想成为一个贤人也很困难,还是要靠“法、术、势”方能长久。
然以中人之资能精通此三者也,又谈何容易。
此外,法家提倡重刑,主张“以刑去刑”,轻罪重罚才能使人不敢犯法。
对此,老子似乎早有洞见:“大上,下知有之;其次,亲誉之;其次,畏之;其次,侮之。”
一流的管理者能无为而治,辅万物以自然;其次,以身作则,成为人们的榜样;再次,利用恐惧之心,使人畏服;最差的则肆意妄为,失去根基,自取灭亡。
文子也道:“法能杀不孝者,不能使人孝。能刑盗者,不能使人廉。”
对于“重刑”与“轻刑”的辩论,一直到今天也没有停止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