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社会时期,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极其低下,人们的认知能力也比较差,对许多自然现象都无法解释。于是幻想了鬼神的存在,从而为自然现象做出解释,对鬼神也怀着敬畏之心。而夏商的神权法思想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相信鬼神的气氛更浓。在商朝,统治者不仅自己信奉神灵,还带领百姓信神,事神。因此,在法律内容方面有关神权法的成分就更多了,例如司法制度中的神判和天罚。
西周建国前,西周统治者意识到传统神权法理论已经无法解释西周统治的合理性,因而西周统治者创立了新的政治指导思想“以德配天”。虽然这一思想中仍然留有神权法思想的痕迹,但其内涵与重心已经转移到世俗政权的重民、保民实践上了。这一理论在法律思想上的细化与体现就是“明德慎罚”,即发扬德礼教化,谨慎使刑罚 ,可以看出,在西周礼与法紧密相连。
到了春秋时期,由于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奴隶制瓦解,各国纷纷变法图强,封建制度逐渐形成,整个社会都处于礼崩乐坏之中。正是在这样的情形下,部分人意识到需要公布成文法,改变法“形不可知,威不可测”的状态,才能进一步推动社会的发展,形成了布之与百姓的法制指导思想。 而成文法的公布,使的贵贱差异和等级特权消失,人人都要遵守法律,从而推动了刑无等级这一法治思想的形成与发展。
秦朝奉行商鞅韩非学说,确定了法令由一统的,事皆决于法的法制思想,不断完善、调整、补充此前的法律。而法家学派信奉性恶论,强调重其轻者,秦国相应形成了重刑治国的法治思想。
汉朝的统治者认识到了秦朝灭亡的原因,吸取了秦朝灭亡的经验。而与此同时,多年的战争使得百姓们的生活苦不堪言。汉朝统治者选择了黄老思想,即约法省刑,作为他们的法制指导思想。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汉朝的统治危机开始显露。为了安定统治,汉朝统治者在权衡了各种思想后,选择了儒家思想,法律思想也由约法省刑转变为德主刑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