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民事主体资格论: 不同路径的价值抉择》

先看摘要:

[提要]学界就应否赋予人工智能以民事主体资格始终存在激烈争论。赋予人工智能以民事主体资格并不存在与主体能力的本质相冲突、将贬低人的主体地位、有违伦理道德等所谓的法理障碍,且在立法方案的设计上具有现行可行性,可通过类比公司注册资本设立强制保险赔偿金,作为建构人工智能独立民事主体地位的责任财产基础,能有效解决人工智能创作物、自动驾驶侵权责任等具体问题。人工智能所引起的法律难题在现行法框架内尚能解决的情况下,肯定人工智能民事主体资格尚无迫切性,最终取决于能否更好地实现人类利益,是人类功利主义价值衡量的结果。即使如此,也应当强化构建人工智能民事主体资格的理论研究,为未来可能的立法提供理论补给。

[关键词]人工智能; 智能机器人; 民事主体资格; 人工智能生成物; 自动驾驶

核心观点:

人工智能主体论没有理论障碍,但并非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也并不迫切 

—— 我称之为调和论,其他的如果不看也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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