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证券时报记者报道了深圳互联网股权投融资平台“众投邦”2015年上线的“佳邦新材料”项目,因融资完成后业绩出现严重下滑,而遭到投资人对众投邦平台的投诉和质疑事件。3月24日,众投邦针对记者提出的几点疑问和投资人的质疑作出了回应。
事件回顾:
2015年2月,众投邦平台上线“株洲佳邦难熔金属有限公司”(即佳邦新材料)项目。该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蓝宝石长晶炉所需钨钼产品的企业。众投邦对该公司的介绍指出,该公司属于苹果[股评]产业链,得益于苹果公司引爆消费电子蓝宝石应用的浪潮,以及蓝宝石作为持续繁荣的LED行业不可或缺的材料,该公司将呈现爆发式增长态势。
该公司的尽职调查报告由最初的领投方深圳市君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具,投资建议中也对该公司从事的蓝宝石生产市场作出了“未来三年出货量年均增长将在30%到50%”的预测。该公司当时在平台上的预融资总额为2500万元,至当年7月融资结束后,最终获得意向投资2580万。但是,由于领投方与项目方存在关联关系,所以在项目立项期间,变更领投方为深圳前海华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然而,该公司在融资完成后不久,众投邦平台上的投资人就发现该公司的业绩下滑严重,因此对众投邦的尽职调查和项目的信息披露产生质疑,投资人想申请股东回购其股权以退出项目,众投邦拒绝了这个诉求。
以下是众投邦对此事的回应:
问题一: 该项目于2015年2月立项,在立项期间更换了领投公司,一开始是君盛投资管理公司,直到打款末段的6月11日才公告改为深圳前海华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该企业由20个自然人作为股东发起,2015年4月7日注册,11月27日核准。这种做法的资金流向是否需要有关部门审核?
众投邦:佳邦项目由君盛投资推荐,做尽调和提供投资建议书,后来上线之前,众投邦平台调研发现,君盛投资与旗下基金已经是佳邦的第二大股东,如果此次再继续做领投,增资后将可以成为第一大股东,可能界定为实际控制人,可能会影响创始人的大股东地位,不利于佳邦公司上市的发展,经过与君盛投资、佳邦和前海华捷多次沟通,各方同意更换领投人,并且有对全体投资人进行统一公告。项目在上线融资前,就已经公开显示领投机构为前海华捷,并按照众投邦平台约定规则进行了领投,这些问题可以第三方机构去调研,核实资金流向,甚至出具法律意见书。
问题二:在佳邦公司的投资建议书中,其根据2014年蓝宝石市场的爆发式增长以及LED、手机屏幕、摄像头等设备对蓝宝石材料的需求,便预测“未来三年出货量年均增长将在30%到50%”,然而仅2015年下半年,蓝宝石市场便出现下跌趋势导致佳邦亏损,请问这样的预测是否存在问题?预测是否存在合理的依据?
回答:2015年上半年,当时是基于预测苹果手机材料可能采用蓝宝石材料,并且基于全国最大的苹果供应商,也是佳邦的客户上市公司蓝思科技[股评]发布的定增60亿公司,其中预计34亿会用于蓝宝石生产所做出的业绩预测。但是到了2015年下半年,苹果公司发布新产品并没有采用蓝宝石,整个产业需求快速下降。这个事情是在公司完成投资之后数月才发生的。风险投资行业正是投资未来的爆发点,但是也会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投资人要理智看待。佳邦公司是由大学教授出来创业的公司,有多年的技术储备,在行业需求下滑下,企业也在积极投入研发,寻找新的机会,作为互联网非公开的投资者,要理性参与投资,而不是在企业发展出现困难的时候,落井下石,提出提前回购或撤资,这样只会破坏投资规则,杀鸡取卵,破坏企业正常发展。
问题三:在出现佳邦亏损情况后,投资人想申请股东回购其股权以退出项目,可遭到众投邦的拒绝,请问拒绝的理由是什么?
回答:首先,根据当时的投资增资协议,自增资款到账之日起36个月内不能完成在新三板的挂牌,融资方应在前述时间30日内按照年化10%的利率回购众筹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股权。2015年7月,“佳邦新材料”项目在众投邦平台融资2500万元,距今不到2年,所以不符合回购的条件。
其次,根据有限合伙企业法的约定和投资合同,GP和LP是有明确的职责。业绩下滑等情况下,作为LP,是可以提出建议和关切,最终执行是GP来决策。股权投资,个别投资人因担心项目运营情况而导致协议更改或者法律上的其他约定更改,这是不理性的投资行为,也是违约行为。作为平台,我们也是有责任不能让这种事情发生。我们不能因为个人投资人的想法而有损被投企业的正常发展,这个规则是不能更改的。部分投资人提前提出回购,如果企业没有允许或者在企业没有回购能力下,提早提出回购而导致企业破产,最终受损失最大还是投资人。
此外,众投邦也是多次组织投资人去企业实地考察和全面调研,与投资人沟通等。作为平台,我们会维护好理性投资人的利益,也要维护好被投企业的利益。作为理性投资人,应该要意识到,股权投资有风险,投资需谨慎。股权投资不是购买理财产品,有比较长的周期,要想获得高额回报,也会承担相应投资风险。(证券时报网快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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