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摘要:
摘 要: 自动驾驶时代的来临呼唤立法的规范与保障。鉴于自动驾驶技术尚处于发展当中, 立法所针对的对象———自动驾驶汽车尚未最终定型,为寻求风险规避与鼓励创新的平衡,自动驾 驶汽车立法应当坚持创新性、前瞻性、开放性的理念,并以 “渐进式”立法思路为宜。“渐进式” 立法思路之下,结合我国实际则是做到地方试点、另行立法、行政法规先行,在此基础上以出台 综合性的 《自动驾驶汽车法》为最终目标。至于立法内容,尽管技术的发展可能导致与自动驾驶 汽车相关的法律问题层出不穷,但在可预见的未来,自动驾驶汽车立法应当重点解决自动驾驶汽 车的法律地位、法律责任与保险、隐私保护与网络安全等问题。
关键词: 自动驾驶汽车; 立法; 创新; 风险
自动驾驶立法的理念:
其一,创新性立法。。。
其二,前瞻性立法。 。。
其三,开放性立法。 。。
自动驾驶立法的思路:
自动驾驶技术尚处于发展当中,立法需要随着技术的发展不断做出调整,故自动驾驶汽车 立法以 “渐进式”思路为宜。“渐进式”立法思路下,结合我国实际则是要求在以下维度分别进 行考量并做出适当抉择:
( 一) 地方试点抑或中央统一
由此,我国自动驾驶汽车立法应当在法治框架内首先寻求立法的地方试点,突破口在于 《立法法》的 “授权暂停法律适用”条款。
( 二) 另行立法抑或逐一修法
地方先行试点立法是权宜之计。 。。 自动驾驶汽车测试和部署中的关键问题有赖 于在中央层面进行顶层制度设计解决之。 。。
中央层面的立法同样有两种思路可供选择: 逐一修法 与另行立法。 。。
“考虑到当前自动驾驶只是一种新的技术形 态而尚未用于公共部署,随着未来自动驾驶技术的推广,其必然会使得现行州车辆法典出现混 淆、冗余或过时等问题。故在现有州车辆法典中增加新的独立章节来对自动驾驶汽车进行规范 是一种更可取的路径”。②这一评论同样可以作为我国自动驾驶汽车立法采取另行立法思路的理由。
(三)
承前论据,长远来看自动驾驶汽车测试和部署中的关键问题还有赖于中央层面通过另行立 法解决。对此同样有两种思路上的选择: 行政法规先行与综合立法。 。。
对此同样有两种思路上的选择: 行政法规先行与综合立法。前者指先由国务院针对自 动驾驶汽车的测试、部署等具体问题分别制定行政法规,随着技术趋于成熟以及相关法律问题 逐渐明朗再出台综合性 《自动驾驶汽车法》。后者则强调在先行制定综合性 《自动驾驶汽车法》 的基础上再由国务院针对具体问题分别出台实施性的行政法规。
在可预见的未来自动驾驶汽车立法还 具有相当的探索性,故地方试点后由国务院作为立法主体可能是一个更好选择。但是此时面临 的问题是行政法规不能违反上位法的规定,在不修法的前提下国务院如何做出不同于上位法的 制度安排呢? 对此可以借鉴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授权立法的经验,④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国 务院的提请,通过 《关于授权国务院在推动自动驾驶技术发展中调整适用 〈道路交通安全法〉 等法律有关规定的决定》,进而在对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上位法不予修改的同时在全国层面为 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提供法律依据。
以上都是立法技术的讨论了;从实践来看:
- 第一条已经开始,如自动驾驶政策先行区;
- 第二条也在进行,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经修改,但是确实没有进行整体另行立法;
- 第三条还没有,主要原因在于自动驾驶的发展还没那么快,L3/L4还没上路,暂时没有调整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