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责任人”是《土壤污染防治法》及其配套办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那么:
【什么是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是指因排放、倾倒、堆存、填埋、泄漏、遗撒、渗漏、流失、扬散污染物或者有毒有害物质等,造成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需要依法承担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第三条)
【土壤污染责任人的义务是什么?】
1.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依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2.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需要实施后期管理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要求实施后期管理。(依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3.因实施或者组织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所支出的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承担。(依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土壤污染责任人变更后谁来承担相应的义务呢?】
土壤污染责任人变更的,由变更后承继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履行相关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依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
【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 谁来承担相应的义务呢?】
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依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对本法实施之前产生的,并且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实际承担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可以申请土壤污染防治基金,集中用于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依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注意:对本法实施之后产生的污染地块,在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时,土地使用权人有承担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的风险!
——于2021年5月30日 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