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儿子上辅导班迟到了。
下班后,问儿子缘由。儿子说:“去坐车的路上,扶了一个因喝醉酒倒在路边的人。”
一听这话,母亲急了,说:“以后别做这样的事。”
老公紧跟着说:“建烨,你是个善良的孩子,遇到这种情况,可以打110,最好别扶。”
“儿子,你是个品性好的孩子,这点我很欣慰。”我感慨道,“如果换作是我或者爸爸都不会扶,充其量多看几眼,发表几句感慨而已。”
大人发表完各自的“高见”后,我让儿子详细描述了事情的来龙去脉。
儿子走到小区东边路口时,看到马路左边挡着蓝色铁板的地方,一辆歪倒的电动车旁躺着一个人。
儿子走过去叫道:“叔叔,你没事吧。”
躺地下的人眯着眼,抬起头,满嘴酒气含糊地说:“我也不知道。”
儿子看到那人脸上的血,从额头到鼻梁一直流到下巴。血已经干了,整个脸上血迹斑斑。儿子先扶起人,随后又把电动扶起。路上耽误了几分钟,导致上辅导班差点迟到。
儿子说完事情的来龙去脉,扶还是不扶?我不能给出明确的答案。
我把目光投向了《民法典》,网上查阅了“扶还是不扶”的关规定。《民法典》183条、184条从救助人免责和损失补偿两个方面进行了规定。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两个条款的规定,既从紧急救助者的损失出发,也从紧急救助者的责任出发。一方面规定,你的损失被救助者可以适当补偿;另一方面规定即便你的行为给被救助者造成损害也不用承担责任。这两条规定让见义勇为之人得到一定程度地保护。
但也有不全面之处。从近几年的一些事件来看,受益人给不给适当补偿不是重点,重点在于一些“见义勇为"的扶人者变成了被告且被有关机关认定为是侵权人。
一方面,我们不否认一些人确实是撞人之后,刻意利用网络力量为自己洗白。但也不能排除,被“诬陷”这种情况的存在。另一方面,老人不见得要怎么样,更多的是老人的家属一直要求怎么样。比如,在安徽淮南这一事件中老太太亲属认为袁某撞了老太,并表示“如果不是她撞的,为什么要陪着去医院,为什么要垫付医药费?
因此,《民法典》的规定没有考虑到被救助者以侵权为由将“侵权者”诉至法院后,法院又判令所谓的“得权者"不承担责任时对“见义勇为”的所谓侵权者的损失赔偿规定。
亲爱的读者“扶还是不扶”,你有什么好建议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