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轨”并非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种日常生活用语,《婚姻法》并未对“出轨”的相关法律后果作出相关规定,与“出轨”相近的法律概念是“同居”,但“出轨”与“同居”并不完全一致。
【概念界限】
“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形,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具有民事法律违法性;
“重婚”指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且周围的人也认为其为夫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还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刑法》;
“出轨”是指有配偶者偶尔与婚外异形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不具有违法性,仅具有道德意义上的可谴责性;
“卖淫嫖娼”一般是指异性之间通过金钱交易,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性服务以满足对方性欲的行为,具有行政违法性,会受《治安管理处罚法》制裁;
“一夜情”、“约炮”指不以金钱交易为目的,无恋爱和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发生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不具有违法性。
【法律意义】
仅以出轨为依据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净身出户、离婚财产分割比例的过度倾斜,没有法律依据,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以出轨为理由主张出轨方构成“同居”的证明标准格外严格,出轨仅构成法官判断感情破裂并进而判决离婚的标准。
因“捉奸”而非法安装监听和监视设备收集的证据容易因为违法获取证据而不被采信,同时还可能因为侵犯第三方权利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证据采集应当在合法框架范围内进行。
【法条索引】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