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四十九条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规定:“四、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并非绝对不能税前扣除,可税前扣除的前提是需要有合理商业目的,有签订合同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在这种情况才可税前扣除,具体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