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的表述并非是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认定为“婚约财产纠纷”
近期咨询杨小珍律师返还彩礼的人较多,有给了彩礼同居但最终没拿结婚证的,有拿了结婚证但没有共同生活的,有离婚后男方想复婚共同生活没复婚的,有拿了结婚证只生活了几个月就离婚的,2023年5月30日,杨小珍律师也代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那返还彩礼在法律上有规定吗?什么情况下彩礼支持返还呢?法院在判决返还彩礼会坚持什么原则,有什么裁判规则呢?能全额返还吗?大家与杨小珍律师一起了解一下吧。
[if !supportLists]一、 [endif]返还彩礼相关法律规定
1、《民法典》第1042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彩礼返还的范围
在实际生活中,已给付的彩礼可能购置双方共同生活的物品,或者已经用于共同生活期间的开支,全部或部分彩礼事实上已经转换为男女双方的共同财产,或者已在男女双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
因此,我们在处理涉及彩礼返还的案件时,就应当返还的范围而言,要根据已给付的彩礼的使用情况,是否在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的消耗,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等具体事实综合把握。在处理方式上也应当灵活运用,特别是彩礼已转化为共同生活的财产时,可将彩礼的返还与分割共同财产一并考虑,在分割中体现彩礼的返还。
三、不同情况下应如何返还彩礼
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彩礼的返还与否与两个条件相关,一是双方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是双方有没有共同生活,因此,可能出现下列四种情况:
(一) 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且共同生活
(二) 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
(四) 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
第一种情况“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且共同生活”,一般情况下法院是不支持返还彩礼的,除非满足“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条件,或者结婚时间特别短,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返还。
首先导致“生活困难”的原因是给付方为了给付彩礼,婚前举债、婚后无经济来源偿还,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依靠自己的力量又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的。
其次,如何认定“生活困难”?从目前审判实践中的主流观点来看, “生活困难”更多地被理解为“绝对困难”。其依据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原《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婚姻法解释二》同样作为对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其第十条中对“生活困难”的理解也应当与上述规定相一致。也就是说,这里的“生活困难”不是指“相对困难”,而应当理解为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绝对困难”,这种“绝对困难”应当是实实在在的困难,即因为给付彩礼造成其生活依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第二种情况“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根据婚姻司法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属于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但也要结合是谁要求离婚,导致离婚的原因,以及当地的习俗等情况综合考虑,酌情返还。
第三种情况“双方既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又未共同生活”,这种情况法院一般支持全额返还彩礼。
第四种情况“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根据2011年全国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内容,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请求返还以结婚为条件而给付的彩礼,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登记结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
三、法院判决返还彩礼会遵循什么原则?有哪些裁判规则?
结不结婚是一种自由,但是任何自由都是有一定的限制,没有结婚彩礼不一定全退,结婚了彩礼不一定完全不退。
(一)诉讼中返还彩礼应坚持平等、过错、酌情返还三个原则
在诉讼中彩礼返还应坚持以下三个原则:一是平等原则。不论双方谁提供的彩礼,都应当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二是过错原则。根据婚姻缔结过程中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三是酌情返还原则。要根据提供彩礼方的经济情况,提供彩礼的动机和接受彩礼方的经济状况、索要彩礼动机等因素,确定彩礼返还的比例,充分发挥法律评价的预防、指引和教育作用。
(二)法院裁判规则(案例)
1.确定彩礼返还的数额应考虑以下因素:彩礼的实际用途、婚姻存续期间的长短、离婚的具体原因和双方的过错程度——林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姻登记是确立夫妻关系的依据。不能仅以尚未按照风俗习惯举行婚礼、未完全共同生活为由,简单地认为离婚时彩礼应返还男方。对于已经登记结婚但未举行婚礼即要求离婚的彩礼返还的问题,应以现行民事法律为基础,结合当地善良风俗以及彩礼的具体使用情况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2.法院应综合双方家庭之间财物往来的名义、对象、时间等因素,处理彩礼的返还问题——陈国强诉王坤等婚约财产纠纷案
案例要旨:彩礼给付系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解除条件成就,发生返还彩礼的法律效力。在婚约形式简化的背景下,彩礼给付方往往缺乏直接证据证明彩礼的数额,法院应综合双方家庭之间财物往来的名义、对象、时间等因素,剔除已清退部分,处理彩礼的返还问题。
3.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彩礼的返还应充分考量当事人的过错、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社会习俗等因素综合作出判定——殷某诉赵某彩礼返还纠纷案
案例要旨: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彩礼的返还应充分考量当事人的过错、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社会习俗等因素综合作出判定,不宜采取“一刀切”的判定标准。
4.婚前同居数月,结婚登记后不久、结婚仪式举行前,要求离婚的,可以要求酌情返还部分彩礼——胡某诉单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结婚登记后不久、结婚仪式举行前的离婚纠纷案件,一般认定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可以准予离婚。对于该类离婚纠纷中的彩礼是否返还问题,可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考虑当地民间习俗,依照法理和情理,酌情判决予以部分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