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没有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产生。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四条规定:“有固定期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劳动部门对合同期满未办终止或续订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是予以承认,并加以保护的。
二是签订无效的劳动合同后产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但是双方之间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成立要件的,那么就不能因为劳动合同的无效来认定劳动关系的无效,应当按照事实劳动关系处理。
三是许多用人单位为了逃避法律责任,采用劳务关系的形式使用劳动者为其提供劳动,对于这种形式应从它的实质出发,判断它应为事实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