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辱骂老人:不仅让人寒心,更踩踏了法律与尊严的双重边界

近日,湖南湘阴县新泉镇青龙桥村,72岁的李姓老人带着疑问走进村委会,等待他的是镇信访办主任吴某的“政策解释”。这场本该化解矛盾的对话,却演变成一场令人心寒的辱骂——“老东西”、“老不死”、“老糊涂”等侮辱性词汇接连砸向白发苍苍的信访人。现场视频在网络掀起波澜,镇政府回应称“主观认识差异”和“沟通方式不细致”导致分歧,对吴某作出“批评教育+上门道歉”的处理。公众的质疑却未平息:言语暴力,仅仅是“沟通问题”吗?

【辱骂老人:从道德失范到法律追责的三重边界】

当侮辱性词汇指向老年人,法律评价远不止于道德谴责:

1.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公然侮辱他人构成行政违法,依法可处5-10日拘留+500元以下罚款。对70岁以上老人实施辱骂,公安机关可依法从重处罚。

2.涉嫌触犯《刑法》侮辱罪:若辱骂情节严重(如导致老人精神损害、诱发疾病或自杀),即可能构成侮辱罪。即便属于自诉案件(需老人或近亲属起诉),最高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3.直接违反《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该法第三条明文规定:“禁止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任何侮辱行为均构成对老年人人格尊严的法定侵害。

【公职人员身份:法律责任的加重情节】

当施暴者身着“公职”外衣,法律评价更为严厉:

职务行为放大社会危害性:信访干部代表政府行使公权力,其辱骂行为不仅伤害个人,更侵蚀政府公信力,属于“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典型情形。

面临双重追责机制:除治安或刑事处罚外,涉事干部需承担党政纪责任。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八十二条,对待信访人态度恶劣的,上级机关应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维权渠道更需主动激活,受害老人可同时采取以下措施: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治安/刑事责任);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追究党政纪责任);申请行政赔偿(若精神损害达到法定标准)。

【基层治理困局:当“沟通分歧”暴露制度短板】

此次事件折射出基层治理的深层症结:

群众工作能力缺失:信访干部本应是政策“翻译者”和情绪“疏导者”,吴某却将解释异化为权力压制,暴露其法治素养与群众工作技巧的双重不足。

考核机制存在偏差:基层信访考核长期侧重“事项办结率”,忽视“群众满意度”。这种导向易催生重程序合规、轻人文关怀的官僚化作风。

监督问责力度不足:镇政府将辱骂定性为“沟通方式问题”,仅作批评教育,引发公众对“护短”的质疑。若未造成网络舆情,此类行为会否被系统发现并纠正?

【反思与行动:让法律成为老人的铠甲】

对于个人来说,老年人遭遇辱骂时,应及时录音取证、联系子女或社区组织协助报警,避免“忍气吞声”纵容违法。而对于政府来说,问责须穿透“保护膜”。对公职人员侵权行为的处理,应突破“内部消化”模式,通过监察介入、公开通报形成震慑。湖南此案中,纪检监察机关应主动启动调查程序。2021年利津县曾对辱骂信访工作人员的王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彰显了“信访不是法外之地”的规则。而今面对辱骂信访老人的干部,法律更需亮剑。

权力穿上制服,不是为了高人一等,而是为了更好地俯身服务。当每一句恶语都被法律精准“标注”,当每一次滥权都被制度及时“纠偏”,基层的沟通桥梁才能真正重建于法治基石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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