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1年1月1日后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时,应该特别关注一项:居住权。
如果设定居住权,可能不能出租,因此在签订长期租赁合同时,也最好让房东提供一下房屋信息登记表,看看有没有设立居住权。
在房屋买卖时,也需要关注这一项,若买受的房屋设定的居住权,那可能到时候就没办法享受出租和使用的权利。
2021年1月1号以后开始实施民法典后,很多新的事项会出现,如其中的新生事物就是居住权。
民法典第361条至371条规定了居住权。
那什么是居住权呢?
居住权是指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益,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一般设立居住权的话,应该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并且这个居住权的话,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一般是无偿的,当然也可以约定有偿。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外约定的除外。
居住权的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以后,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