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荣誉”与“奖励”1.荣誉(1)国家级政府荣誉:是指由中共中央、国务院或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与国家人社行政部门及其他部门联合代表政府颁发的与教育工作相关的荣誉。主要包括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全国最美教师、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国优秀班主任、全国优秀少先队辅导员等。其他由国家部委组织评选的且得到教育系统广泛认可的荣誉和列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的与本职岗位相关的荣誉,可视同国家级政府荣誉。主要包括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全国道德模范、全国优秀共产党员、全国优秀党务工作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巾帼建功标兵、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全国三八红旗手、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个人)等。(2)省级政府荣誉:是指由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或省教育行政部门与省人社行政部门及其他部门联合代表省政府颁发的与教育工作相关的荣誉。主要包括全省模范教师、全省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省特级教师、全省中小学“最美教师”“最美班主任”“最美书记校长”、最美乡村教师等。其他由省级工作部门组织评选的且得到教育系统广泛认可的荣誉和列入《全省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的与本职岗位相关的荣誉,可视同省级政府荣誉。主要包括全省劳动模范、全省先进工作者、全省道德模范、全省优秀共产党员、全省优秀党务工作者、全省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全省巾帼建功标兵、全省三八红旗标兵、全省三八红旗手、江西省青年五四奖章(个人)等。(3)市级荣誉是指由市委、市政府、省厅局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党、政、群等部门联合颁发的荣誉,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与中小学教育教学相关的且在系统内有较高知名度得到广大教师认可的荣誉,视同市级荣誉。(4)县级荣誉是指由县委、县政府、市局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党、政、群等部门联合颁发的荣誉,县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与中小学教育教学相关的且在系统内有较高知名度得到广大教师认可的荣誉,视同县级荣誉。2.奖励(1)国家级政府奖励是指国务院奖励及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与党、政、群等部门联合颁发的与中小学教育教学相关的奖励视同国家级奖励;(2)省(部)级政府奖励是指省委、省政府及国家部委奖励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党、政、群等部门联合颁发的与中小学教育教学相关的奖励视同省(部)级奖励;(3)市(厅)级政府奖励是指设区市市委、市政府及省厅(局)奖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党、政、群等部门联合颁发的与中小学教育教学相关的奖励视同市(厅)级政府奖励;(4)县局级政府奖励是指县委、县政府及市局奖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党、政、群等部门联合颁发的与中小学教育教学相关的奖励视同县(局)级奖励。以上奖励均以获奖证书和文件为准。(5)校级奖励:是指由学校颁发与中小学教育教学相关的奖励。
2025-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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