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是职场常态,也是社会普遍现象,但加班与否的选择权利,却在员工自己手上,可凡是也有例外。
王某和李某是扬州某公司的产品检验员,守着产品出厂的最后一道关卡,已是约定交货的最后一天,项目紧急,公司要求两人加班完成任务。他们以续签劳动合同为条件拒绝加班,公司因此违约赔偿12万元,两人被上告至法院,法院最终裁定两人判赔公司1.8万元,理由则是:员工有权拒绝加班,但遇紧急任务要求加班,则必须服从。
紧急任务该如何定义?
该事件迅速引起热议,网友的态度却大不相同。支持的声音不必赘述,无非是职业道德要求,公司荣誉、归属感之类的言辞,反对者的争论焦点,则主要集中在“紧急任务到底该如何定义?”
残酷的市场角逐,衍生出企业狼性文化,加班,既是企业发展壮大的必然要求,也是个人拼搏奋斗的最佳选择,加班,俨然已成为生活常态。每个人目标追求不同,因此加班与否也应由个人作出选择。但若遇紧急任务,则另当别论。那么什么是紧急任务?
大致概括,则是与人民健康安全和公众利益息息相关,需要立即处理,如疫情期间口罩的生产,公共设备、道路抢修等;必须在特定时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上级任务分配,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对农副产品的一系列流程,如稻米抢收,水果运输等。
该事件是否属于上述情况,小编无从知晓,但从裁决理由反推,确实有理可依。所以,紧急任务拒绝加班受处罚,小编是绝对赞同的。
紧急任务并非问题关键点
“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不同的出发点导致看待问题的角度也各异,保持理性,客观分析,走出“紧急任务”这一局限思维,我们还会发现更多可供剖析的疑点。
公司的违约行为,皆因两人拒绝加班导致,作为产品检验员,把守产品的最后一道关卡,不可谓不重要,即便能者取而代之,岗位也应由后者顶替,为何此时却出现了空缺?唯有一个解释,岗位交接工作尚未完成,他人无法接手。
既然公司已明确告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那么应当理解为该岗位正处于调整阶段,在更换负责人期间,工作任务已有主次之分。离岗前的交接工作尚未完成,于情于理,都不应该继续安排无关的加班,因为在这段特殊时期,岗位交接才是他们工作的首要任务。
于是,问题关键点已发生改变,不再是遇紧急任务员工拒绝加班,而转变为离岗职位交接未完成,公司为何安排无关的加班?因此小编认为,对于王某和李某的处罚并不合理。
此外,产品出现交付问题,整个供应链条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从事产品生产制造的朋友应该明白,为了避免交期延迟,企业在接下订单之前,都会衡量自身产能,确定出相应的生产周期,此外还额外设有数天缓冲期。检验工作被积压在最后一天,首要凸显的,便是公司自身管理安排能力低下,王某和李某,只不过是一张用来掩盖问题的幕布罢了。
员工拒绝加班被判赔1.8万元,事件经过虽然简单,造成的影响却极其深远。今天是五一劳动节,全体劳动者共庆的节日,切勿在今天,让他们感到心寒。